狗咬烂了女孩的脸,主人只被拘留;老头毒死几只狗,却被判刑4年?
难道人的皮肉,还顶不上几只宠物?
在医院病房里,2岁女孩的脸颊包着厚厚的白色纱布,伤口从嘴角撕裂到耳垂下方。9月12日的四川,车门刚推开一条缝,黑白相间的牛头梗就窜到路上。狗脖子上没有拴绳,狗主人手里攥着绳子在后面跑,步子跟不上狗爪子。几分钟里5个人被扑倒咬伤,女孩的哭声惊动了半条街。
四川省的养犬管理规定里写道,准许饲养的观赏犬只有24种,成年犬肩高不能超过35厘米。牛头梗不在名单上,属于明令禁养的烈性犬。这种犬体格结实,牙齿咬住皮肉就不会轻易松口。
半年前,北京的张老头在小区草坪里撒了氟乙酸钠,这是国家明令禁用的剧毒物品。9只宠物狗和2只流浪猫吃下药块倒地毙命,没有小孩误食,也没有大人受伤。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张老头有期徒刑4年,赔偿宠物主人10万元。
两起事件撞在一起,不少人心生困惑。毒死动物的人进了牢房,放任恶犬撕咬孩童的人,眼下只是被刑事拘留。不少人在问,究竟是人命金贵,还是猫狗金贵?
在我看来,法院量刑的前提不是去比对猫狗和人的伤情,而是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多少人的安全构成了威胁。张老头撒药的草坪紧挨着水泥路,每天都有老人推着童车经过,有学步的孩子跌跌撞撞扑在草丛里。氟乙酸钠没有气味,风能吹散,雨水能冲开渗透。如果幼童捡起石子塞进嘴里,后果不堪设想。刑法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准刑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张老头在公共通道投毒,判4年落在法定量刑的低段。法官惩处的是草丛里扩散的剧毒粉末,不是给猫狗讨公道。
四川这起恶犬伤人事件,处置程序才走到前端。民法典第1247条写道,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狗主人把禁养烈犬拉进居民生活区,不办证,不给狗戴嘴套,不拴狗绳,放任它从车厢窜上人行道。
当地公安局已经对狗主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女孩的面部伤势需要换药恢复,司法鉴定人员要根据愈合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如果伤口构成重伤,狗主人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如果调查认定存在放任烈犬乱扑的情节,甚至会触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是办案第一步,不是终局的判决。
有网友在视频下方写道:“禁养令白纸黑字贴在楼道口,院子里天天能撞见不拉绳的大狗。”
有小区居民说道:“以前推着孩子下楼,迎面撞见大狗扑过来,狗主人就在后头喊不咬人,我们抱着孩子直往后退。”
我认为,大家心里的怒火,不仅针对养狗的当事人,也针对长期无人过问的违规养犬现象。禁养犬根本办不下合法犬证,它是如何长期生活在小区里的?平时散步不牵绳,物业保安有没有巡查?社区网格员有没有制止?如果在伤人前把规定落到实处,女孩的脸颊就不会留下伤疤。
司法办案需要事实依据,也需要法定周期。公众感到不解,是因为毒死宠物案已经宣判,而恶犬伤人案还在按流程侦办。两者处在不同阶段,不能拿尚未定罪的拘留,去直接硬套已经宣判的刑期。
被恶犬咬伤脸颊的孩子,躺在病床上换药;投毒的张老头,已经在牢房里服刑。法律不会偏袒狗主人,结案的刑期都要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责任来认定。
管住手里的狗绳,管好违规的烈犬,把危险挡在伤人之前,比事后等待判决更紧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