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机女!上海,男子和女友办了婚宴,但没有领证便开始同居生活。为了尽快将女方娶进门,男方家诚意满满,给女方转了30多万彩礼,一开始备注“礼金”,结果被女方生气退回,要求他必须改成“自愿赠与”,要不然就不收。没想到男子照做后,女方却一直拖着不肯领证,这门婚事直接黄了。
既然婚结不成了,男方要求女方全额退还彩礼,但女方一口咬定,备注是“自愿赠与”,拒不退钱。最后,男子无奈只能提起诉讼!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备注改成了“自愿赠与”,但款项性质不能只看备注,要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综合认定。法院查证后发现,这笔钱实质上是张某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属于彩礼。最终判决李某返还约20万元。
这个判决值得聊两句。
彩礼本质上是“附条件赠与”,条件就是结婚。条件没成就,赠与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有人可能觉得,白纸黑字写了“自愿赠与”,怎么能不算数?
但法律看的是真实意图,不是文字游戏。两人办了婚宴、同居生活、筹备结婚,这些背景摆在那里,30多万的转账跟日常恋爱消废明显不是一个性质。法院的“酌情”二字也有讲究——考虑到双方确实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所以没有判全额返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定了20万这个数。
对比一下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就更有意思了。有的案子男女双方没领证但共同生活了4年还生了孩子,男方要求返还20万彩礼,法院直接驳回。
同样是没领证,差别为什么这么大?关建就在共同生活的“深度”和“时间”。闵行这个案子里,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没孩子,没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所以彩礼该退。说白了,法律保护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真诚付出,不是借婚姻敛财的套路。
所以还是那句老话:感情归感情,钱的事该留证据就留证据。备注怎么写是形式,法院看的是实质。想靠四个字就把彩礼变成不用退的赠与,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