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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女子的丈夫离世后,她又跟小叔子好上了,改嫁给小叔子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在儿子

贵州,女子的丈夫离世后,她又跟小叔子好上了,改嫁给小叔子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在儿子2岁时,女子又跟外面的人跑了,从此以后对丈夫跟儿子都不管不问,不探不养。30年后,得知儿子出意外离世了,据说还有118万元的赔偿金,女子闻讯赶来,哭着闹着要分这笔钱。丈夫指责她只认钱不认人,女子可不管,直接上诉,没想到真分到不少钱。

(重庆晨报,9月16日报道。)

人心也真的是难测,身为亲生母亲,孩子在世的时候,不闻不问,不管不顾,最后的时候,还想要回来捞一笔,这种人简直就是无法救赎了。

这个女人叫做杨某,她跟第一任丈夫结婚后,生下一子一女。

丈夫离世后,杨某就跟丈夫的弟弟杨先生好上了,随后改嫁给了小叔子。

婚后没多久,跟杨先生生下了一个儿子小杨。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这个女子杨某,根本没想着好好的过日子,想要离开丈夫,离开孩子,跟外面的人溜了。

随后就在儿子2岁的时候,杨某终于找到机会了,跟人跑路了,自此再也没有归家。

孩子嗷嗷待哺,母亲选择跑人,而且自此之后,对孩子不管不问,一分钱抚养费都没给,毫无良心可言。

杨先生独自将儿子小杨给带大了,直到小杨30多岁的时候,却出了意外。

事发的时候,小杨在渔船工作,突然发生了意外离世。

小杨离世后,公司负责人赔偿了118万元给到了家属杨先生。

赔偿金这件事,很快就被小杨的母亲杨某知道了。

孩子生前,她丝毫不关心;现在孩子离世了还有钱拿,她可上心了,连夜就赶回了老家,找到杨先生跟他闹,要求分割这118万元。

人心难测啊,而且还是亲妈,杨先生早就对她绝望了。

眼看着不分钱给她,杨某直接就上诉了,要求必须分钱。

上诉之后,杨先生陈述:作为孩子母亲,孩子2岁离家出走,长期不回家,没有尽到抚养照顾的义务,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没有情感关怀,所以拒绝分配赔偿款给她。

最后相关部门判下来了:需要适当分割,但是不适用平均分割。

判决如下:在扣除合理开支后分配给原告杨某310414元、分配给孩子父亲杨先生769586元。

这件事得到网友置评,网友都表示,真的不应该分1分钱给这个女的,离世的儿子,肯定恨她。

抛夫弃子,一分钱抚养费不给的,人没了回来要享福了,吃相真的太难看了!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不等于是遗产,逝者离世之后产生赔偿金,是对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直接按照法定的继承均分,近亲属之间共有分割赔偿金。

本案件的关键在于,父母属于逝者的法定近亲属,只要女子的身份是生母,就具备起诉分配赔偿金的主体资格。

虽然这位母亲对孩子从来没有尽到抚养职责,早年还遗弃孩子,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但是不会完全丧失分割权,只不过份额会大幅度调低。

《民法典》1125条规定,法定父母可以丧失继承权,但是赔偿金是有权参与分割的。

根据司法分配标准可知,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以及各自生活的来源,最后综合酌定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中逝者的父亲杨先生,独自抚养儿子长大,长期共同的生活,依靠儿子的未来赡养,经济、情感依赖比较强,应该多分。

作为母亲杨某,在孩子2岁的时候就离开家里,30多年都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跟义务,另外还有子女,对于死者几乎没有经济、感情依赖,应该少分。

但是因为生母的身份还在,就不能彻底剥夺她的份额,但是可以降低比例。

而逝者的遗产,母亲杨某可以丧失继承权,一分钱拿不到。本案讲究的不是遗产,而是赔偿金,所以不直接根据继承权的规则来分配。

另外,对于女子杨某的抚养费,父亲杨某可以另案追溯。

《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享有法定的抚养责任,生母需要一次性支付儿子的生活抚养费。

据此,父亲杨某可以另案起诉,向女子追索过去30年来的抚养费。但是抚养费跟赔偿金的分割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直接在本案中抵扣。

信源:重庆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