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四川宜宾,一男子确诊感染 HIV 之后,仍然多次实施嫖娼行为。继续支付100元约

四川宜宾,一男子确诊感染 HIV 之后,仍然多次实施嫖娼行为。继续支付100元约了一个女子见面,没多久又支付 110 元,与另一名女性发生嫖娼行为,就这样,男子明知自身感染 HIV,仍先后与两名女性实施 5 次有偿性行为,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法院最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另外处以罚金2000元。

吕某43岁,真正让这起案件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时间,其实要往前推到2019年10月31日。当天,吕某经疾控部门确诊感染HIV。

确诊之后,吕某开始接受定期药物治疗,也就是说,从医疗记录到后续用药情况,都能证明吕某很早就知道自己的感染状态。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背景。早在201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就已经施行。

解释明确,明知感染HIV仍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可以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且是否真的造成对方感染,并不是这一罪名成立的必要条件。医疗记录一旦能够证明当事人已经确诊,司法上对“明知”的认定也就有了直接依据。

时间到了2025年5月至8月,吕某没有停留在普通交往层面,而是多次实施有偿性行为。公开案件材料显示,吕某在宜宾市叙州区一处自建平房出租屋内,与胡某发生3次嫖娼行为,每次110元,共支付330元。之后,吕某又在当地一处巷道出租屋内与孙某发生2次嫖娼行为,每次100元,共支付200元。

所幸 5 次行为均未造成他人感染,但这 5 次行为放在普通案件里,可能只是治安层面的卖淫嫖娼问题,可吕某的情况不同。吕某早在近6年前就已被确诊感染HIV,而且一直接受治疗。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HIV感染者依法享有婚姻、就业、就医等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义务将感染情况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不能故意传播艾滋病。法律保护感染者正常生活,并不意味着对明知感染后实施卖淫嫖娼不作处理。

案件后来进入公安和检察程序。民警电话通知吕某到案后,吕某前往相关部门,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吕某明知自身感染HIV仍多次嫖娼,已经触犯刑法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

不过,吕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吕某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也使案件的量刑出现了两个方向。一边是明知感染HIV仍反复嫖娼,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边是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最后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2026年8月25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结合吕某5次嫖娼的事实、既往确诊记录、自首以及认罪认罚等情况,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胡某、孙某涉及的违法行为则另案处理。

这起案件需要分清的一点是,HIV感染者并不是因为感染身份就受到刑事处罚,正常生活、婚姻和就医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吕某真正触碰刑事法律边界的原因,是在明确知道自身感染状况后,仍于2025年连续实施法律明令禁止的嫖娼行为。

确诊、治疗、反复实施行为、主动到案、认罪认罚,再到2026年8月25日判决,这条时间线也构成了法院认定事实和量刑的完整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