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婚介把一个女子安排给一个男子,当天见面,当天领证,花费22.8万元,婚后女子要求男子买二百万全款房,否则离婚,男子出身农村,根本达不到这条件,双方共同生活三个月之后女方离家。之后男方家中遭遇变故,父母患病需要做手术,男方希望女方再多退还部分钱款,但对方仅退回 13 万元,于是男方打算继续维权。
据1818黄金眼2026年9月15日公开报道,29岁的沙先生是安徽人,在浙江湖州长兴创业。2026年3月,沙先生经姑姑介绍前往贵州一家婚介公司相亲,两三天后认识同为安徽人的杨女士,并在见面当天登记结婚。
报道显示,沙先生支付彩礼16.8万元,加上办酒、红包、转账和房租等,总支出约22.8万元。婚后双方围绕购房和五金发生争议,端午节前杨女士离开。
7月1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杨女士返还13万元。婚介公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则称,双方矛盾还涉及沙先生婚前承诺未兑现。现有公开报道呈现的是双方不同说法,未见法院公开材料认定杨女士存在骗婚。
这件事的关键,不只是婚姻维持三个月,还涉及共同生活时间和不同性质的钱款。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9日公布的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就有直接参照。
2024年3月1日,郑某与吴某经相亲认识,3月3日见面,3月4日登记结婚,当天郑某支付20万元彩礼。
3月6日双方回到郑某家,3月14日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吴某回来共同生活,吴某没有返回,4月15日明确提出离婚。
法院没有只看结婚登记,而是核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嫁妆和生育情况。郑某与吴某登记后实际相处约十天,20万元彩礼没有用于共同家庭生活,吴某也没有置办嫁妆,法院最终支持离婚,并判令吴某返还20万元彩礼。
由此可以看出,闪婚纠纷中,登记结婚并不是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唯一因素,婚后是否形成稳定共同生活同样重要。
婚介环节也有已经公布的案例。2024年1月15日,一家婚介公司向林某发送赵某的个人信息。1月18日,林某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并支付17万元服务费,1月19日林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共同居住,到2月29日便经法院调解离婚。林某随后要求婚介公司退回17万元。
法院查明,婚介公司提供过信息和陪同服务,但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却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内容收取较高费用。
考虑婚介公司已有部分劳务投入,同时林某在了解不足时匆忙登记也有责任,法院扣除2万元合理费用,判令婚介公司返还15万元。这说明类似纠纷除了彩礼问题,婚介合同是否妥善履行也可能成为争议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公布的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还说明,总支出不能简单等同于彩礼。刘某在2020年9月登记结婚时转给朱某80万元并注明彩礼,另转26万元作为五金。
双方在不同省份工作,婚姻不到三个月便在11月结束。期间双方拍婚纱照、筹备婚宴和旅游,也发生共同支出。法院没有判令106万元全部返还,而是在考虑共同消费后确定返还80万元。
因此,沙先生所称22.8万元如果进入后续争议,彩礼、婚介费、房租、酒席、红包和共同生活支出需要分别核对。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涉彩礼司法解释也明确,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时,法院可以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孕育、双方过错和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
沙先生还能否继续主张,以及能够主张多少,最终仍要看7月1日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和证据,不能仅凭总支出直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