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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学校太黑了!”广东茂名,小伙子通过校招应聘上了某中学的高一历史老师一职,可入

“这学校太黑了!”广东茂名,小伙子通过校招应聘上了某中学的高一历史老师一职,可入职时却被要求教初二两个班级的语文课,还要担任班主任。面对高强度的工作,小伙每天就睡四五个小时,最终因为压力太大选择离职。可万万没想到,由于小伙子才干了10天,而学校是以月为单位发工资的,所以小伙这10天全白干了。

据悉,小赵是江西师范大学的学生。2025年,小赵参加了一场校园招聘,拿到了某中学的offer,提前锁定了工作。

当时双方就岗位一职进行了协商,约定小赵在学校担任高一历史老师,工资薪水都谈妥了,合同也签了。

可等到今年8月20日,小赵到学校报到入职时,却发现岗位和当初的约定不一样了。

由于高一招生数量不如预期,原本留给小赵的历史老师岗位没有办法落实了,但是offer已经给了小赵,而且小赵的确十分优秀,所以学校就与小赵沟通,希望他转去教初二的语文课,工资待遇不变。

小赵一开始并不愿意,语文课可是主课,压力会很大,但是在学校的多番劝说下,小赵最终还是答应了调岗。

然而正式上岗之后,小赵的工作压力远超想象,他不仅要负责两个班级的语文课,同时还要兼任一个班的班主任。

繁重的教学加上班级管理工作堆在一起,小赵几乎连轴运转,每天只能睡四五个小时,身体和精神都达到了崩溃的临界点。

在反复斟酌后,小赵决定辞职,这份工作实在干不动了。之后,小赵向校方提出把这段时间的工资结算一下。

可学校却拒绝发放工资,依据是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了:入职未满一个月就辞职,学校不用发放工资。

和小赵遭遇一样的,还有10多名同期离职的新老师。老师们觉得,这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就算签过字,也不该有法律约束力。

之后,记者询问了学校党委书记赖某,对方承认这批离职教师的工资确实还没有发放。

有人认为,大批新教师刚上岗不久就选择离开,打乱了原本排好的教学计划,给日常教学工作造成很大麻烦,那这个损失老师承担吗?所以有什么资格要工资?

但也有人认为,干几天活给几天工资,这是规定,学校也不能例外。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向学校提出明确要求,必须在两天时间里,把离职教师的工资全部结清。同时官方直接点明,合同中“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不发工资”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只要劳动者实实在在提供劳动,单位就该给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学校在合同中约定,工作不满一个月不发工资,这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若存在欺诈、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义务等情形即无效。

因此,本案中“干不满一个月离职不给工资”就属于这类无效条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简单来说,不管干了10天还是1个月,只要劳动关系结束,单位就得一次性结清全部工资,不能拿 “没干够整月”当做克扣工资的借口。

最后,新老师集体离职,也并非全都是老师的问题,就小赵来说,本来人家应聘的是历史老师,学校非要他去做语文老师还有班主任,这个对于新老师来说,压力自然很大。

学校在招聘老师是也应该预想到可能会有老师离职,应该做好一些后手,避免老师出现大规模离职后,教学任务无法继续。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也要提醒大家,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逐字看清里面的条款。遇到明显不合理的约定,签约前就要提出异议。如果已经签完合同,也不用慌,这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本身无效,依然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入职之后遇到合同中这种霸王条款,您会怎么处理?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