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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年轻女子在一个超市当收银员,一个男子在她那里赊账了105元。她要辞职了

广东东莞,年轻女子在一个超市当收银员,一个男子在她那里赊账了105元。她要辞职了,正好逮住男子光着膀子来买东西。女子就开口要他还那105元,不还的话,她得自己承担这笔费用。男子听了,不但不还钱,反而恼怒成羞,对着女子的脸就扇了一巴掌。事后男子想赔点钱了事,但女子不愿意和解,她感觉脸疼痛,她要先住半个月再说。

这个女子比较年轻,刚出社会没多久,没有多少阅历,她在这家超市当店员,也是遇到了形形色色的人。

当时赊账105元的这个男子,可能就是看这个女子年龄比较小,没什么阅历,所以身上没钱的时候就敢开口要赊账。

女子看他也经常来买东西,所以当时男子一脸的难为情,说自己没有带钱,要赊账这105元,她就心软了。

她看男子都开口了,这105元也不多,她来这里工作也没多久,她也不想得罪顾客,男子要求赊账,她就同意了。

后来男子迟迟没有还这笔钱,女子也很无奈,她知道不能随便赊账。

她做这份工作也做不下去了,如果她要辞职,男子还没有还这一笔钱,那么她就得自己承担这105元,毕竟东西是她赊的,账就归在她的名下。

就算是老板不用她承担这105元,她也不好意思。现在很多地方都是概不赊账。女子给这个男子赊账了这105元,这就是它的责任,她得想办法把这105元要回来。

终于在她离职之前,她看到了赊账的那名男子,当时这名男子光着膀子和同伴一起出来,同伴也是光着膀子,他们一起来到了店里,估计他们又要买东西了。

女子好不容易看到赊账的男子,她当然不能失去这次机会,她赶紧向男子询问,这105元什么时候还?她要离职了,这105元得还钱了。

她好声好气地跟男子说,希望男子不要为难她,毕竟现在生意不好做,工作也不好找,这105元已经差不多是她一天的工资了。

现在生意也不好做,她也不能开这个头,一旦她账的事情传出去,后面的店员也不好做,老板也不好做生意。

在她离职之前,她就想把这笔账要回来。

她本以为这105元并不多,这个男子赊这笔账的时间也长了,只要她开口,男子应该不会为难她。毕竟男子当时赊账的时候,女子也是一片好心,体谅他的难处,现在她要离职了,男子也应当体谅她的难处,把这105元给还了。

然而,她刚开口要男子还这105元,光着膀子的男子却听了却十分恼怒。他不但没有说要还这笔钱,反而扬起手来,扇了女子一巴掌。

女子瞬间感觉脸一阵阵疼起来,她是真没有想到,男子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因为这105元扇她一巴掌。

男子本就应该还钱,男子不但不还钱,还扇了她一巴掌,遇到这样的事情,女子内心蒙上了一层阴影。

后来男子说他是喝了酒,控制不了自己,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他希望赔点钱给女子,让女子不要再追究这件事情。

但这一巴掌打得很严重,法治社会,随意殴打别人一巴掌,这件事情的本质就已经很严重了。

女子当然不愿意就此和解,自从她被打了这一巴掌,她一直觉得脸上生疼生疼的,她要住院半个月再说。

当然,发生这样的事情,女子也是报了警,她希望得到一个公道。

事情发生之后,老板刘先生说,这个男子是喝了点酒,正常情况下,如果他没有喝酒,他是不会这样干的。

女子还没有离职,还是他的员工,店家和女子都态度很坚决,一定要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情。

男子欠了105元,女子开口要他还钱,这是正当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无缘无故殴打女子,这就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管男子有没有喝酒,这都不是他可以殴打他人的理由。

男子殴打女子,导致女子要住院半个月,他的行为已经给女子造成了人身损害,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发生这样的事情就应该走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那么,你对女子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评论列表

与善同行
与善同行 9
2026-09-15 23:19
换回是我,慢慢的来把这个没有人性的往死里搞。
我被友商黑惨了
我被友商黑惨了 3
2026-09-18 10:14
活不起别活,别拿喝酒说事
蹲在墙边等红杏
蹲在墙边等红杏 2
2026-09-18 12:48
用105块就能解决的事情非要花15000去解决,有钱就是任性
tb22709075
tb22709075 2
2026-09-18 16:37
中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