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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不浅!”四川宜宾,男子因与多名女子发生亲密关系,从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男

“害人不浅!”四川宜宾,男子因与多名女子发生亲密关系,从而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但男子并未消停,又花了530元,分别与2名失足女发生了5次亲密关系。警方抓住男子审讯时,男子承认自己知道患上了艾滋病。后2名失足女去医院检查,并未发现病毒,但男子还是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

据悉,吕某的私生活一直都十分混乱,身边的女性伴侣经常更换,再加上他的一些不卫生行为,最终在2019年10月份被确诊患上了艾滋病。

当吕某得知自己患病后,也是消沉了一段时间,因为这个病是无法治愈的,只能药物控制。后来在医生的建议下,吕某开始定期服药,病情也得到了控制。

2025年5月,吕某觉得自己的病情控制得差不多了,竟再次放纵自己,去找失足女胡某交易了3次,每次110元。之后,吕某又去找了失足女孙某,完成了3次交易,每次100元。

后来警方在专项行动中将胡某和孙某抓获,从而获得了吕某的违法线索。

吕某到案后,没有任何隐瞒,如实交代了自己患有艾滋病的事实。警方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立即安排胡某和孙某去做检查,万幸二人没有被感染到艾滋病毒。

但即便如此,警方认为吕某的行为还是构成了传播性病罪,于是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不过在庭审之前,因为吕某的行为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8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对吕某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因此,警方对吕某实施了行政拘留处罚和罚款处罚。

不少人认为,胡某和孙某不是没有被感染上吗?那这么算作传播性病呢?

其实,传播性病罪并不一定要呈现出受害者患病的情况才能定罪。

按照《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卖 Y、嫖 C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简单来说,这个罪名不看有没有真的把病毒传染给别人,只要明知道自己有严重性病,还去嫖 C、卖 Y的,就构成了犯罪,属于行为犯的一种。

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所以对传播行为还要从重处罚。

如果吕某的行为造成胡某和孙某患上了艾滋病,那就属于重伤,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量刑直接提升到3~10年有期徒刑。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认为,吕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虽然得到了控制,但仍具有传播的可能性,在这种前提条件下,仍与胡某、孙某发生了性交易,未造成二次传播,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条件。

但考虑到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再加上吕某有认罪认罚情节,具备法定从轻情节。

最终,法院判处吕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

最后,这起案件告诉了我们,没有造成实际后果,不等于行为没有危害。吕某每一次与失足女交易,都是在把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巨大风险之中,只是运气上没有发生最坏结果,风险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这也是为什么警方一直在坚持阻止卖Y、嫖C行为,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性病的传播。但还有不少人质疑警方的动机,认为管得太严。

对于这起案子,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