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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母亲,他用AI选择出殡吉日,葬礼办完亲戚出了车祸,家里人怪他改了日子,他把A

男子母亲,他用AI选择出殡吉日,葬礼办完亲戚出了车祸,家里人怪他改了日子,他把AI公司告上法庭。

史先生,母亲4月17日去世。家里人请了风水先生,算出4月20日适合下葬。

但史先生觉得不对,当地习俗讲究单数日子,20日是母亲去世的第4天,双数,犯忌。

他想起了“豆包”。他平时就依赖这个AI,合同、文件都交给它整理。他输入了一行字:“妈妈今天去世,什么时候安葬最合适?”

AI给出了4月19日。

史先生信了。他拿着AI的答案说服了家人,亲友通知发出,葬礼定在19日。

然后,他又问了一次AI:“几点下葬合适?”这一次,AI的回答变了:4月19日不是黄道吉日。

他反复追问,AI反复说19日不宜下葬。

亲友已经通知了,改期来不及。他硬着头皮,在19日办完了母亲的丧事。

不久后,一名亲戚遭遇严重交通事故。家里人开始埋怨:日子不对,犯冲,坏了风水。家庭关系骤然紧张。

史先生把AI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礼道歉。法院已经开庭审理。

一、因果关系断裂。

史先生的逻辑是:AI推荐了19日,他按19日办了葬礼,亲戚来参加葬礼在路上出了车祸,所以AI公司要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需要四个要件: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任何一个环节断裂,侵权责任就不成立。

本案中,损害后果是存在的,亲戚的确出了车祸。过错是否存在,可以讨论。但因果关系这一环,断得非常彻底。

车祸的发生,取决于驾驶行为、路况、天气、车辆状况、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一个日期本身不会导致车祸。

如果非要说“换了日期就不会有车祸”,那是在用“条件说”无限追溯——如果他没有母亲,就没有葬礼;如果没有葬礼,亲戚就不会来;如果不来,就不会出车祸。因果链可以一路追溯到宇宙诞生。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的是相当性:按照一般社会经验和常识判断,这个行为通常会导致这种后果。AI推荐一个下葬日期,通常不会导致车祸。这是一个常识判断。

二、AI的“话”,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

在那起案件中,用户梁某向AI询问高校信息,AI给出了错误答案,并且“底气十足”地承诺“如果生成内容有误,将赔偿10万元”,还建议梁某去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梁某真的去了。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核心裁判理由是: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意思表示。 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

因为AI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服务提供者也没有通过AI模型来设定或传达其意思表示的行为。

AI说的话,在法律上不是“人”说的话。 你问AI“哪天适合下葬”,它给你的回答,和你在搜索引擎里搜到一条结果、在书里翻到一句话,法律性质上没有本质区别。它是一个信息输出,不是一个可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生成式AI服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告需要证明平台存在过错,并且这个过错导致了损害。

三、用户协议里的免责条款,这次挡得住吗?

AI公司的答辩核心有两点:用户注册时已同意《用户协议》,协议写明AI生成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专业建议、用户依据AI输出内容作出行为后果自负;AI属于被动应答,界面已提示内容由AI生成。

史先生一方的反驳是:这份用户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加重用户责任,通用警示不足,AI输出信息的来源没有经过审查。

这里涉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没有以显著方式提示这条免责条款,用户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但即便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史先生仍然要面对因果关系这堵墙。用户协议的效力,解决的是“平台能不能拿协议说事”的问题,不解决“车祸和AI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协议有效,因果关系成立,平台要赔;协议无效,因果关系不成立,平台还是不赔。

他真正想追究的,到底是那个说了19日的AI,还是那个在第一次听到“19日不是吉日”之后仍然决定硬着头皮办下去的、相信了算法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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