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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济南中院对14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毕井泉受贿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

9月15日,济南中院对14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毕井泉受贿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14年有期徒刑,罚金500万元,全部涉案赃款和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毕井泉从1995到2025年,这30年来在多个重要岗位任职。期间手握药械审评审批的关键权力,也推动过药物临床数据自查核查等行业改革,在医药领域留下过工作印记。

后来因为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引咎辞职,之后辗转政协、研究机构任职。

期间毕井泉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带来的影响力,在企业经营、行政审批、工程结算事项上帮人办事,收受各类财物折合5742万余元。

按照《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

而受贿罪量刑参照第383条,受贿300万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区间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5742万,远远超过30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原本可以对毕井泉判处更重刑罚。

但判决书中写明了几项从轻理由:

第一,毕井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第二,主动交代大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第三,部分受贿属于未遂;

第四,有认罪悔罪情节;

第五,全部赃款赃物以及孳息都已经追缴到位。

按照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坦白、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在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档,法律允许依法从轻处理。这不是法外开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空间。

很多人看到5000多万的受贿金额,第一感觉会觉得判14年是不是轻了。

我们不能脱离法条单纯凭情绪判断,5000多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法定区间是10年以上直至死刑。

毕井泉有坦白、主动交代未掌握事实、全部退赃、部分未遂这些多项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区间之内作出14年的判决,是综合全案事实之后给出的裁判,在法律框架之内。

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很好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有严厉打击腐败的力度,也保留法定从宽情节的考量。

还有人会疑惑,有改革功绩的官员为什么还会走向腐败?

在我看来,权力本身自带诱惑。身居监管高位,手握行业规则制定、审批的话语权,企业的围猎随之而来。

一旦理想信念滑坡,分不清公权和私利的边界,就容易慢慢被腐蚀。通报中提到毕井泉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也是不少高官落马的共性诱因。

整件事看下来,反腐没有“功过相抵”这一说。过去的工作成绩会客观记录,但不能抵消违纪违法的事实,纪法面前人人平等。

权力越大,对应的约束和责任就越重。尤其医药监管岗位,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用药安全,这个位置上的官员一旦以权谋私,损害的是全社会群众的切身利益

最后,权力是公器,一旦拿来换钱财,无论过去有什么样的工作经历,最终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您对此案怎么看?欢迎说说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