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吃了六年药的人,三个月花了530块钱,找了两个女人,5次。判了。一年,罚金两千。
43岁,四川宜宾,姓吕。2019年10月确诊艾滋病,之后一直在吃药。
这个判决真正让人觉得不对劲的地方,不在刑期长短。在罪名。
传播性病罪的逻辑是:你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还去卖淫嫖娼,这个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不需要有人被传染,不需要有人来告你。艾滋病在这套体系里,跟梅毒、淋病是一个待遇。梅毒能治好。淋病能治好。艾滋病治不好。最高检官网2019年3月26日转载检察日报的文章,原话是“以传播性病罪的法定刑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进行定罪处罚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法定刑上限五年,拿这个来兜底故意传播艾滋病,兜不住。
法律知道这个问题。所以搞了一个补救:如果真传上了,罪名换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三到十年。
没传上,五年以下。传上了,三到十年。中间隔的不是刑期,是罪名。
检察日报那篇文章还写了一个问题:传播性病罪只管有金钱交易的卖淫嫖娼,管不了一夜情、约炮、同性性行为这些非金钱交易的传播方式。一个艾滋病患者通过社交软件约人发生关系故意不戴套,现行法律拿他没办法。除非对方被传染了,才能按故意伤害罪追。
那反过来问一句:卖淫嫖娼凭什么比约炮更该罚?是因为收了钱还是付了钱?530块比一夜情更恶劣吗?这个问题,检察日报的文章自己都没回答。
再看同类案子。上海康某,嫖资80块,自首认罪,判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贵州长顺一个女的,卖了50次左右,判一年九个月。长沙尹某某,判一年四个月。西昌苦某,判一年六个月。丹江口朱某,判一年六个月。广东王某,判十个月。把这些摆在一起,量刑主要看自首和认罪认罚,跟次数关系不大。卖了50次和嫖了5次,刑期差不了太多。
吕某判一年,罚金两千。530块嫖资换来12个月自由加2000块罚金。
还有一个细节。两个卖淫女被另案处理。她们知不知道吕某的情况?如果知道,她们还在卖,那她们也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不知道,她们本身就被置于感染风险中,同时还要被追究卖淫的行政责任。一个不知道自己正暴露在病毒里的人,法律追究了她的卖淫行为,但那个把她置于危险中的人,法律给她的保护是什么?没说。
传播性病罪管的是行为,不是结果。优点是能在传播发生之前就介入。漏洞是,它只在一个很窄的场景里介入。出了那个场景,法律的手就缩回去了。
没传上,一年。传上了,故意伤害罪,三年起步。同一个行为,两种罪名,两种刑期。区别只在于病毒有没有完成转移。
来源:综合现代快报2026年9月15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