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害他人!男子确诊艾滋病6年,三个月时间他还去嫖娼5次。法院判了:传播性病罪,有期徒刑一年。
43岁,四川宜宾,吕某在2019年10月31日,被疾控部门确诊患有艾滋病,此后他一直接受定期药物治疗。他知道自己身上带着什么。
2025年5月到8月,三个月,他嫖娼了5次。在宜宾市叙州区一自建平房的出租屋里,与失足女胡某发生性行为3次,支付嫖资共330元。在另一处巷道出租屋内,与失足女孙某发生性行为2次,支付嫖资共200元。
5次,总共530块钱。
2025年8月25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吕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传播性病罪:一个不需要“传染成功”的罪名。
很多人看到这个判决的第一反应是:有没有人被他传染?如果没有,为什么要判刑?
答案是: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注意,法条里没有“致使他人感染”这几个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说得更清楚: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你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去嫖了,罪就已经成立。 有没有传染给别人,只影响量刑轻重,不影响定罪。吕某的5次嫖娼,每一次都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法院最终判了一年,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属于从轻处罚。
二、“明知”怎么认定?
传播性病罪的核心要件是“明知”。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嫖娼不构成本罪。但“明知”怎么证明?
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认定“明知”的情形: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吕某的情况属于第一种,也是最铁的一种:他2019年就在疾控部门确诊了艾滋病,并接受了定期药物治疗。 有诊断证明,有治疗记录,有告知书。他不仅“应当知道”,他是被正式告知过。
这与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形成对比。被告人康某同样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2025年3月与卖淫女谈妥80元嫖资后实施嫖娼,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康某是一次嫖娼,吕某是五次。次数上的差异,直接影响量刑——康某判了缓刑,吕某判了实刑。
三、为什么是“传播性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隔着一个关键词:结果。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但如果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则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传播性病罪的最高刑是五年。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吕某的嫖娼行为导致胡某或孙某感染了艾滋病,他面临的就不再是一年,而是三年起步。
浙江象山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卖淫女童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隐瞒病情从事卖淫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明确部分嫖客的艾滋病病毒由童某某传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吕某没有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有人被他传染。 这是一个证据问题,不是一个“他运气好”的问题。
四、为何从宽量刑?
吕某到案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即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检察机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自首和认罪认罚,是吕某获得从轻处罚的两个关键因素。传播性病罪的基础刑期在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左右是常见区间。吕某在三个月内嫖娼5次,次数不算少,如果没有自首和认罪认罚,刑期可能更重。
但认罪认罚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贵州长顺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中,女子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累计性交易达50次左右。法院认定其“应从重处罚”,同时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从重的情节和从宽的情节同时存在,法院在两者之间做加减法。
一个人确诊艾滋病六年之后才因为嫖娼被追究传播性病罪,当“告知书”上的义务在确诊后的漫长岁月里没有任何机制去跟进,当那530块钱的嫖资对应的是一次又一次可能改变他人一生的赌局——传播性病罪五年以下的法定刑,和一条可能被感染的命之间,到底还隔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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