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的谢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一家健身房的年卡还没到期,人先“出圈”了。她上瑜伽课的照片、游泳时的背影照,被店长朱某发到了工作朋友圈里,配文写着“花时间解释不如花时间证明”,另一张游泳照旁边,朱某调侃了一句“水温还没加起来就往里面冲”。这些照片她压根不知道被拍了,更不知道被发了出去。
直到有朋友截图问她:“这个人是不是你?”她才发现,自己穿瑜伽服、穿竞速泳衣的画面,正挂在一个对外招揽客户的商业微信号上,被一堆陌生人翻看、点评。
谢女士第一时间在朋友圈下面留言,要求朱店长删掉照片。对方的反应是:拒绝,然后直接把她屏蔽了。她不得不报警,在民警介入施压之后,朱店长才把照片删了。
但删归删,人始终没露面,一句道歉都没有。谢女士的诉求其实很朴素:你在朋友圈公开道个歉,写份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再私自发会员照片。
结果朱店长的回应,直接把人看愣了。他通过短信告诉记者,说谢女士在网上发了他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头像和名字,还说了“人格、言语不当的言论”,所以他也要求谢女士公开道歉。
翻译一下就是:你偷拍我、盗用我照片发朋友圈引流,我曝光你,现在你得给我道歉。
这个逻辑,派出所民警当场就给捋直了。绍兴越城区灵芝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明确说了一句话:无论照片是谁拍的,未经当事人许可,严禁私自商用、传播他人影像。
这句话不是和稀泥,是直接把朱店长的“辩解”堵死了。门店经理还在旁边帮腔,说“照片不是店长偷拍的,而且只是背影,不算侵权”。
但谢女士当场拿出了截图,证明那些照片全部出自朱店长对外商用的工作微信。是不是偷拍、是不是背影,跟能不能拿来发朋友圈招揽客户,是两码事。
更让人觉得荒诞的是维权的难度。朱店长6月从绍兴龙湖天街店调到了苏宁广场店,谢女士找过去,门店工作人员说他又调去江苏新店了,新店长还没定,武汉总部的联系方式也没有。
一个连锁健身品牌,出了事之后会员想找一个能负责的人,得到的回答是“我们认得最大的就是朱店长”。
门店大股东后来倒是联系了记者,说愿意“代为道歉、私下了结”,但拒绝了谢女士要求的本人公开致歉和书面保证书,甩了一句话:不接受就走诉讼。
《民法典》第1032条写得很直接: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1019条同样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其肖像。
谢女士穿瑜伽服、穿泳衣在健身房锻炼,她同意的是“在这个空间里锻炼”,不是“同意我的身体画面被拿去当广告”。
游泳池虽然属于公共开放区域,但并不意味着隐私权保护就不受任何限制,公共区域也有隐私,他人不可以随意偷拍。
朱店长现在的策略是拖。人调去了江苏,微信不回,电话不接,门店推总部,总部推诉讼。但“拖”本身说明他清楚这事站不住脚。真站得住脚的人,不需要躲。
谢女士手头还握着多名女会员的无码健身照被朱店长公开传播的截图,这件事到最后如果真走到诉讼那一步,赔多少钱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把那条界限画出来:你在健身房花钱买的是服务,不是把自己买成了别人的素材库。
信源:1818黄金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