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湖南衡阳,11岁男孩为捡羽毛球翻越1.8米高墙,闯进邻居上锁的装修私宅,踩空掉进采光井身亡。家长把房主、装修公司和物业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08万。法院判决亮了。
11岁的小鹏在自家入户花园打羽毛球。一不小心,羽毛球直接飞进隔壁邻居李明正在装修的院子里。
小鹏一心只想捡回羽毛球,不顾危险,翻越了两家之间一米八高的围墙,一头闯进这个上锁停工的装修工地。
院子里到处都是施工留下的隐患,小鹏没留意脚下,一脚踩空,直接坠入拆掉盖板的采光井里。
足足过了2个小时,才有人发现出事,急忙将小鹏送医院抢救,可惜最后没能救回来,孩子不幸身亡。
原来,业主李明打算改造自家房子,找了装修公司进场施工。
为了改建采光井,工人把一楼采光井的玻璃盖板拆了,准备把这块镂空的地方改成水泥结构。拆掉盖板之后,只用雨布简单盖在上面做临时遮挡。
偏巧赶上五一假期,物业要求工地停工,施工队就把大门锁好,整个屋子彻底封闭起来,不让外人随便进。
哪曾想,小鹏翻过约1米8高的围墙出了意外。
小鹏父母悲痛万分把房主李明、装修公司、建筑单位还有小区物业全都告上法庭,要求几家一起赔偿各项损失,加起来108万多。
家长觉得,采光井盖板拆了,防护不到位,各方都有责任,理应赔钱。
可两级法院审理下来,给出的结果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不少人刚听到这个判决的时候,第一反应都觉得难以接受。
好好的孩子没了,难道就没人担责吗?
从法律方面来说,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兜底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法律主要针对公共场所。
本案里,李明家是私人住宅,五一停工后房门上锁,属于封闭的私人装修场地,不属于法条里说的商场、公园这类公共场所。
房主李明已经把场地锁闭隔离,不用专门为偷偷翻墙闯进来的外人额外加装防护、张贴警示。
另外,小鹏已经11岁,具备基本辨别危险的能力,翻越1.8米高墙进入别人家的工地,本身就存在重大风险。
孩子父母作为监护人,没做好安全教育和看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所以,房主、装修公司、物业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也就是说,自己的私宅锁好门,别人翻墙私自闯进来出事,不能让房主背锅。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鹏家属的全部诉求。
然而,小鹏家属不服上诉,被二审驳回。
有人说,退一万步讲如果只是一审就结束了也有情可原,毕竟要给孩子给他们自己一个交代,家属非要上诉就有点不厚道了。
也有人说,明明家长自己监护责任,非要甩锅邻居,大概这样家长自己的内疚能减少吧,并且还可以讹点钱,法院判决是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