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河北,一名中年男子出轨女同事,下班后前往女同事家中,二人相处期间,男子突发脑溢血。经送医抢救保住性命,后续不幸沦为植物人。
这事儿发生在2024年1月22日晚上。张某甲1977年生人,时年47岁,在河北沙河一家公司干了十来年,从工人一路做到工段长。当晚下班后,他跟单位一名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过程中突然脑部出血,送医抢救后确诊脑疝,人保住了命,但彻底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成了植物人。
公司这边反应很快。张某甲入职的公司在2023年3月就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过一份《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里面白纸黑字写着:员工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补偿。这份制度张某甲本人就是职工代表,亲自参与了制定,对内容一清二楚。
2024年3月9日公司拟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了工会且无异议。3月12日正式制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天下午送到了张某甲当时的配偶刘某手上。从发病到解雇,前后不到两个月。
张某甲的母亲不服气。儿子都成植物人了,公司说开除就开除,连个缓冲都不给。她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项加起来超过38万元。
2026年1月4日仲裁委出了裁决,只支持公司支付2024年1月23日到3月12日的病假工资,一共9764.98元,其余请求全驳回。家属不认,又告到沙河市法院。法院把病假工资标准重新核了一下,判公司支付11159.98元,其余全部驳回。
争议的核心就一个:人在医疗期内,公司到底能不能开除?原告方咬住一条,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职工有特殊保护,公司单方解约就是违法。这个逻辑听着有道理,但法院把条文掰开揉碎讲清楚了——医疗期保护限制的是“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不排除劳动者严重违纪时公司依法解除。说白了,医疗期不是违纪的免死金牌。
张某甲明知公司制度规定,自己还作为职工代表参与了制定,转头就去踩红线。法官的表述很直白:劳动者的权利行使应恪守边界,疾病绝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公序良俗的“免责盾牌”。
法院还核了医疗期。按张某甲的有效工作年限,他能享受9个月医疗期。但劳动关系2024年3月12日就解除了,医疗期只能算到解约当天。社保补缴的诉求,法院直接说这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作处理。
这案子要是把身份换一下,讨论会很不一样。假设一个下班后老老实实回家的中年男人突发脑溢血成了植物人,公司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法院大概率会判违法解除。但张某甲的情况里,多了一个婚外情的前提。这个前提直接触发了公司规章制度的适用,也改变了整个案件的走向。
公序良俗在劳动法里不是虚的。公司规章制度只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法、向员工公示过,就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张某甲案里三个条件全满足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他本人参会知情、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工伤这条路也走不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张某甲发病在下班后、在女同事家中,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离工伤认定差得远。
家属为什么只告公司不告女同事?张某甲发病时只有女同事在场,如果女同事存在过错行为——比如明知他有严重疾病还刺激他——理论上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法要求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脑溢血这种事,医学上很难归因于某一次具体行为,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或怠于施救。之前的判例里,有出轨对象怠于施救被判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也有法院酌定补偿3万精神抚慰金的。但前提都是对方在救助环节有明显过错,本案里没有公开信息显示女同事存在这种情况。
张某甲的母亲替儿子打这场官司,心情可以理解。儿子成了植物人,家里顶梁柱塌了。但法律归法律,感情归感情。公司制度是他自己参与制定的,行为是他自己选择的,后果也只能由他自己承担。法院那句“患病不是违纪的免责盾牌”,把情与法的分界线划得明明白白。
这个案子说到底就是一句话:做错了事,身体出了状况,不等于之前的错就一笔勾销了。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保护严重违纪的人拿疾病当挡箭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