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19岁的女友留在黄河边,独自开车离开。一个月后,她的遗体在下游被发现。警方说:不予立案。
2026年6月6日晚8时许,河南新乡,黄河边,一名19岁的女孩和25岁的男友来到这里约会。
两人发生了争执。女孩往黄河边走去,男友开车离开了现场。
他后来对警方说:自己走的时候,女孩已从岸上下去,将她的手机跟包放到了岸边,再返回时女孩已经不见踪影。
近一个月后,女孩的遗体在黄河下游的开封水域被发现。死因:溺水身亡。遗体经尸检后,已于9月12日火化。
警方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女孩的母亲程女士不认可这个结论。她打算申请复议。
母亲程女士说,“女孩今年19岁,父亲在她3岁时因意外去世。可能是女孩成长过程中缺少父爱,所以对这段恋情很珍惜”。
男友25岁,比她大6岁。6月6日晚,男友带她去黄河边玩。
两人发生争执后,女孩“往黄河边走”。男友开车离开。
他把一个情绪激动的19岁女孩,留在了黄河边。然后他走了。
再回来时,她不在了。
警方不予立案,不等于“没有发生犯罪”。只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事实发生”。
但本案的困境在于:唯一的目击者,是男友本人。 他说女孩自己往黄河边走了,他把手机和包放在了岸边,回来时人已经不见了。没有监控,没有其他证人,没有挣扎的痕迹,没有他人施暴的物证。
尸检的结论是溺水身亡。但“溺水身亡”是一个死因判断,不是死因成因判断。她是怎么到水里的——失足、自杀、被人推下、还是其他——尸检无法回答。
在“她怎么到水里的”这个问题上,现有证据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不知道。
那么男友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没有可能构成犯罪?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
(一)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先行行为是否产生了救助义务?
刑法上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如果一个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那么这个行为人就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他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本案男友的“先行行为”是什么?他和女孩发生了争执。他把她带到了黄河边。他开车离开了现场,把她一个人留在了那里。
这个行为,是否足以产生刑法上的救助义务?
关键在于:争执是否导致了危险状态。 如果女孩只是因为情绪激动往河边走,而男友的离开并没有直接创设或加剧她的危险,那么先行行为与危险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会被打断。
从现有信息来看,检方和警方可能正是基于这一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没有证据证明男友的争执行为直接导致女孩落水。她的落水,可能是一个独立的、自主决定的行为,无论是自杀还是失足。
(二)“恋人关系”本身,是否产生法定救助义务?
现行法律中,法定救助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以及先行行为。
恋爱关系,不在法定救助义务的来源之列。 恋人关系若未达到婚姻状态,一般不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但有一个例外:如果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陷入危险,如争吵中激化对方情绪导致自杀,先行行为就产生了救助义务。
本案中,女孩的落水是否由男友的行为“激化”所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是刑事立案的最大障碍。
(三)如果刑事走不通,民事呢?
刑事不予立案,不意味着民事上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刑事责任低得多。 不需要证明“故意杀人”,只需要证明“有过错”和“因果关系”。
一个25岁的成年男性,把一个情绪激动的19岁女孩留在黄河边,独自开车离开。这个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过错”?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已经给出过答案。某地一起同居女友跳楼身亡案中,法院认为男友“与女友同居一室,却在其死亡前后未尽扶助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判决赔偿10万元。吉林高院在民法典实施专栏中明确指出:“因先行行为具有救助优势的人‘见义不为’构成侵权”。
但在另一起案件中,大连女子徐清雅在与男友发生争执被辱骂殴打后持刀自杀,法院认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男友无罪。 法院同时指出,单某“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区别在哪里? 大连案中,男友在女友自杀后“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而本案中,男友开车离开,再返回时人已不见——他在离开的那段时间里,没有尽到任何救助义务。
这可能是民事赔偿的关键突破口。
当一个人把一个情绪激动的19岁女孩留在黄河边,独自开车离开,回来时她已经不在了,而法律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那条黄河边上的那个夜晚,到底发生了什么,又该由谁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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