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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 一公司办了个短视频大赛,特等奖是10万元,一等奖和二等奖都是价值不等

安徽滁州, 一公司办了个短视频大赛,特等奖是10万元,一等奖和二等奖都是价值不等的手机。李某参加了比赛,他的作品的转发量、点赞量、评论量、收藏量,合计有1200余个,评分排名第一,应当获得10万元的特等奖,然而,这家公司只给他发二等奖的奖品,李某不服。公司表示,作品的质量和传播影响力不够,不能拿到对应的奖金。
 
李某制作的短视频,质量非常好,又有创意。他看到有一家公司办了短视频大赛,奖金喜人,特等奖是10万元,一等奖二等奖是价值不等的手机。
 
只是一个小视频而已,李某很有信心。
 
他看了一下这家公司的这个活动,无非就是为了吸引视频创作者,为他们制作视频,专门是为他们公司产品打广告的。
 
他觉得这家公司的产品,要制作视频还是很容易的,经过了解,加上分析,他为这家公司的产品制作了视频。
 
他看了自己的视频,真的很贴合这家公司的产品,他自己都觉得这个视频效果很不错。
 
不过视频发布出去,他的视频的转发量,点赞量、评论量、收藏量合计才1200余个。
 
当时看到自己的作品,转发量,点赞量,评论量,收藏量这么少,只有1200余个,他都有点意外。
 
更让他意外的是转发量,点赞量,评论量,收藏量这么少的作品,在所有的参赛者里,他的评分竟然是第1名。
 
按理来说,只要他的评分是第1名,那么他就是特等奖。
 
然而,他拿到手的奖品只是一部手机,是二等奖的奖品,看着手中的奖品,李某心中不悦,他觉得这家公司玩不起。
 
明明他是特等奖,应该拿到10万元。可到手的却是二等奖,这家公司真是不讲诚信啊。
 
看着手中的奖品,他很生气,他觉得既然自己是第1名,就是特等奖,应该给他10万元。
 
他质问这家公司,这家公司做出了解释,虽然李某的作品获得了第1名,但是他的视频画质创意、剪辑等质量远远没有达到特等奖的要求。
 
实际上,李某的作品的播放量,点赞、评论、转发量,也确实不如意,只有1200多个。
 
这样的作品,整体质量是没有达到他们设定特等奖的水准的。
 
他们表示特等奖和一等奖空缺,李某的作品影响力还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他们只能给李某发二等奖奖品。
 
李某觉得既然是这家公司要办活动,那么在活动之前就应该公开公正,说清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相关适宜。
 
但是他们只是表明特等奖是10万元,一等奖和二等奖只是价值不等的手机。
 
这样的比赛规则,在参赛者看来,只要是排名第一,肯定就是特等奖,因此李先生觉得这家公司就应该给他发10万元。
 
从李先生的事情来看,可以看出这家公司设置了高额奖金,就是为了吸引视频创作者制作视频,并且发布出去,为这家公司的产品打广告。
 
到了最后,由于作品没有达到相应的影响力,他们就没有按照比赛规则,给参赛者发布对应的奖金,这就不厚道了。
 
李先生自从参加了这个比赛,他为了这个作品,已经耗费了很多的精力。
 
好不容易作品的最终评分是第1名,最终却得了二等奖的奖品。
 
并且这公司最终来了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就这么一句话,他们就以李某的作品没有达到相应的质量,把特等奖和一等奖空缺,给李某发了二等奖的手机,这确实令人生气。
 
李某一气之下,起诉了这家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
 
其实在这次比赛当中,这家公司是没有设置可以量化的标准,活动规则并没有表明,特等奖,要达到何种质量才能评定为特等奖。
 
但是在法庭上,公司表示,虽然李某的作品评分排名第一,但是它的质量和传播影响力确实没有达到特等奖对应奖品的价值。
 
公司认为,他的作品的转发量,点赞量,评论量,收藏量合计只有1200余个,这样的质量确实不足以拿10万元奖金。
 
与此同时,公司自愿按照一等奖的1万元,补5000元差价给李某,法院也支持了公司,但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这家公司办了这个活动,就应该把所有的活动规则说清楚,同时不能违反相关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有奖销售,最高奖金不能超过5万元,但是这个不是有奖销售,而是活动,所以特等奖10万元的设置是允许的。
 
但是这家公司意思表示的解释不够明确。
 
《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一般办这种活动,活动规则都应该解释清楚,并且严格按照活动规则进行。
 
那么,你对李某的事情有何看法?来源:九派快讯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