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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撞死人,叫醒熟睡的20岁儿子去顶包。儿子:不去会被骂不孝。 2020年8月

父亲撞死人,叫醒熟睡的20岁儿子去顶包。儿子:不去会被骂不孝。

2020年8月凌晨,上海浦东,一辆轻型货车停在某水果店门前的坡道上。

突然,车辆向后溜坡。一名正在路边作业的环卫工人彭某,被挤压至墙边,当场身亡。

水果店店主的儿子、时年20岁的小李赶到现场后“自首”。他告诉警方,是自己挪车操作不当、疏于观察才酿成事故。他的供述与现场勘验、车辆鉴定结果“基本一致”。

同年,小李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保险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0余万元,小李又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16万余元。

一切看起来都很“正常”,一个年轻人操作失误,酿成悲剧,自首认罪,积极赔偿,获得缓刑。

但不正常的是:那天凌晨,开车的根本不是他。

真正开车的人,是小李的父亲、水果店老板李某。

李某此前因酒驾被吊销了驾驶证。事发时,他属于无证驾驶。这意味着:一旦实情曝光,不仅刑事处罚难免,保险公司更有权拒绝理赔。上百万元的民事赔偿,需要这个家庭自行承担。

慌乱之中,李某算了一笔“精明账”:如果自己如实供述,刑事处罚跑不掉,百万赔偿也得自己掏。但如果让儿子顶罪,儿子有驾照,初犯,判得会比自己轻;最关键的是,保险公司会赔付。

于是,在民警抵达之前,他叫醒了熟睡的儿子,定下了“顶包”的口径。

小李后来在供述中解释了自己为什么答应:“如果不干的话,那我们老家人就会讲你这个儿子不孝顺,就是人家都会看不起你。也出于这个原因,当时也没多想,直接去了。”

“孝顺”。 这两个字,是一个20岁的年轻人用来解释自己为什么替父亲承担刑事罪名的理由。

他因此留下了案底。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记录,跟随着他。

但这事小李只告诉了一个人——他的发小王某。

五年后,王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服刑期间,王某为了争取减刑,写下了一封实名检举信,寄给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信中揭发:2020年那起水果店门口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存在“顶包”行为。

审讯后,父子二人对顶包事实供认不讳。一笔“精明账”,算出了父子两个人的刑期。

(一)父亲李某:三项罪名,数罪并罚,七年。

第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某无证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溜坡,致一人死亡。这是最基础的罪名。

第二,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叫醒儿子、定下口径、指使儿子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完全符合“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要件。

第三,保险诈骗罪。 这是本案中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罪名。李某指使儿子顶包的核心目的,是骗取保险金。他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事故相关事实,骗取保险公司110余万元理赔款。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1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法院最终对李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妨害作证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儿子小李:包庇罪+保险诈骗罪,两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小李的角色,是“顶包者”。

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李明知父亲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冒充肇事司机,这是最典型的包庇行为。

保险诈骗罪(共犯)。 小李的顶包行为,不仅是包庇父亲,更是帮助父亲骗取保险金。他与父亲共同实施了保险诈骗,属于共同犯罪。

法院最终对小李以包庇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注意这个细节:小李第一次被判刑时,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缓刑一年半。五年后案件被揭开,他的罪名从“过失致人死亡”变成了“包庇罪+保险诈骗罪”。 前者是一个过失犯罪,后者是两个故意犯罪。他失去的,不只是那一年半的缓刑,而是一个清白的人生记录。

(三)“亲情豁免”在法律上不存在。

检察官在案件总结中说了一句话:“法律面前没有‘亲情豁免’。 靠顶包掩盖罪行、骗取保险金,看似保全家庭,实则父子双双触犯刑法,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这句话点出了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逻辑。顶包行为中,亲情是最常见的动机。儿子替父亲顶罪,妻子替丈夫顶罪,朋友替朋友顶罪——动机都可以被理解,但动机不能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

当一个父亲在凌晨叫醒儿子,用“孝顺”两个字让儿子替自己承担刑事罪名的时候,他有没有想过,五年后那封来自监狱的检举信,会把这个“孝顺”变成儿子人生中最贵的一笔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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