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离地一米多的施工线缆横在村道,没有警示,没有防护,一位母亲骑车经过,被勒颈死亡。
2026年8月10日,河南驻马店驿城区蚁蜂镇,45岁吴霞带着小儿子去镇上赶集,母子俩各骑一辆两轮电动车,走在回家的乡村公路上。
这条路他们走过无数遍。吴霞骑车在前,小儿子跟在后面,两车相隔大约十分钟路程。
途经一处下坡路段时,吴霞的电动车突然翻倒。她被一根横在道路中间的线缆勒住了颈部。
这是道路施工拉的绳子,有一米多高,大概到人的胸部。事发路段没有设置障碍提示,没有拉设警戒线,没有任何警告标志。
小儿子发现母亲倒地,第一时间拨打120,将吴霞送往镇上医院。但一切都太晚了。“只能说当场就窒息了,拉到医院做心电图时人就没了。”
事发现场视频里,路面横卧着一条绳索,路边立着“蚁蜂南桥”的标志牌。牌子前方,是一片尚未完全干透的水泥路面。吴霞的电动车翻倒在水泥路面与绳索之间。
吴霞今年45岁,平时靠打工和种地维持收入,月收入约4000元。她有三个孩子,两个正在读民办大学,一个正在读民办高中。
4000元。两个大学生,一个高中生。这笔账,每个月都要算。
事发那天,小儿子还没开学,和她一起去镇上赶集。但这一次,那个下坡路段的线缆,把“回家”变成了“永远回不了家”。
一条线缆,牵出三个层面的责任:
(一)施工方: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在施工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条法律的适用规则非常关键: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施工方不需要受害者去证明“你没有设置警示”,而是施工方需要自己证明“我设置了警示”。如果施工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了防护措施,法律就推定他有过错,他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家属明确表示事发路段“没有设置障碍提示,也没有拉设警戒线”。施工方如果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义务,需要提供:警示标志的设置照片、警戒线拉设的记录、施工时间地点的审批文件、现场安全员的安排记录。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施工方的过错就是法律上已经确定的事实。
(二)镇政府:村道的管理者,巡查的责任在谁。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村道的管理者是镇政府,负有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及消除的职责。
河南邓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村道电线低垂致人死亡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镇政府作为村级公路的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横跨道路的低垂电线,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案最终酌定镇政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记者的回应是“对此事不知情”。这个回应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镇政府承认自己没有发现施工方在这条村道上设置了危险障碍物。而“没有发现”,本身就是巡查失职的证明。
(三)交通运输局:“近期未在那修路”这句话解决了什么?
驿城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的回应是:“近期未在蚁蜂南桥附近修路”。
这个回应试图把自己从责任链条中摘出去。但问题是,“不是我修的”和“不是我管的”,是两回事。
交通运输局的“未在那修路”这句话,如果属实,说明施工方可能是一个未经审批的施工队,或者施工项目不在交通运输局的管理范围内。但这恰恰引出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如果一个施工队可以在村道上施工、拉线缆、不设警示,而没有任何主管部门知道,那这条路上的安全,到底归谁管?
(四)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
民事赔偿之外,施工方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工方在村道上拉设线缆,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过往行人伤亡的后果。他们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无论哪种情形,都符合过失的主观要件。吴霞的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因果关系清晰。
(五)一个母亲的生命,在法律上值多少钱?
如果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河南省2026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考虑到施工方是主要过错方,如果法院认定施工方承担70%至80%的责任,加上镇政府10%至20%管理责任,总赔偿金额可能在80万至120万元之间。这个数字因各方的过错比例、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而有所浮动。
但这笔钱解决不了三个孩子接下来的学费问题。 吴霞月收入4000元,是家里重要的经济来源。她的离世,不仅是一个母亲从三个孩子的生活中消失了,也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倒塌了。
一个施工队可以在村道上拉一根线缆、不设任何警示、勒死一个骑车回家的母亲,当镇政府的回应是“不知情”,当交通运输局说“没在那修路”,那条水泥路面还没干透的路,它到底是谁在修,又是谁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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