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安徽滁州,男子参加了一家公司的短视频大赛,规定特等奖10万。男子作品评分排第一,可最后只评了个二等奖。主办方说,特等奖和一等奖都空缺,他气不过,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特等奖兑现10万元奖金。公司虽然自愿补偿了5000,但他仍不服,不料,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令他十分意外。
某公司发了个短视频创作大赛的征集启事,奖品挺诱人。
特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奖品是不同价位的手机。
比赛规则分三步,先是初评筛选,把不符合要求的作品剔掉。
然后是流量增长期,看点赞、评论、收藏、转发这些数据。
最后是评审终审,由评审团综合打分。
但征集启事最后还有还有一句: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李某看到这个启事后,投了报名表,认真拍了作品发出去参赛。
经过评审,公司公布了结果,李某的作品成绩排在第一。
按理说,第一名应该拿特等奖,可公司同时发了个说明。
意思是,评委综合考量了画质、创意、剪辑质量,还有播放量、点赞评论转发这些传播指标后。
觉得参赛作品整体还没达到平台设定的高水准,所以特等奖和一等奖都空缺。
李某最终拿了个二等奖,领到了一部价值4999元的手机。
李某心里直憋屈。成绩第一,结果只拿二等奖,换谁都不乐意。
他觉得公司这就是事后找理由,比赛之前怎么不说特等奖还要看影响力。
他认为公司办这个比赛,说白了就是想吸引人拍视频帮他们打广告,宣传公司产品。
作为主办方,应该保证比赛公开公正。
结果呢,比赛前不说清楚特等奖的具体标准,比赛完了才临时加条件,这不就是擅自改规则嘛。
他觉得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就是拿高额奖金当幌子,让人免费打广告,最后却不认账。
李某忍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把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奖金。
他的理由很简单,作品评分排第一,就该拿特等奖对应的奖金。
法庭上,公司方面解释说,比赛规则里并没有设置一个可以直接量化的标准,也没说评分排第一就一定能拿特等奖。
为什么不设具体的数值标准呢,要是把特等奖需要的影响力写成具体数字,很容易有人去刷流量、刷数据,那比赛就乱了。
所以最终结果是由行业专家、高校教授、品牌专业人员组成三方评审团来综合评判的。
法院觉得公司这个说法符合实际情况,予以采信。
法院还查了一下,开庭之前,李某获奖作品的转发量、点赞量、评论量、收藏量加起来一共1200多个。
虽然评分排第一,但和其他获奖作品的分数差距并不大。
也看不出在质量,或者传播影响力上有明显的断层优势。
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奖品价值差距很大,所以李某仅凭评分第一,就要求拿特等奖的奖金,依据不够充分,法院没有支持。
因二等奖的手机价值4999元,李某得的是一等奖。
事后,公司自愿按照一等奖的价值10000元,补了个5000元的差价给李某。
法院考虑到,李某的作品评分确实是排在第一的,公司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也就是说,有人公开说了一件事,谁做到了就给谁报酬。
比如丢了东西贴告示说找到了给多少钱,这就是悬赏广告。
法律要求说到做到,人家完成了你提的条件,你就得按约定给报酬,不能反悔。
放到这个案子里来看,公司发的征集启事,其实就类似于悬赏广告。
公司公开说了奖项设置和评比规则,李某按要求投了作品,这就算是完成了参赛行为。
那公司是不是就必须按特等奖给钱呢?
这得看悬赏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悬赏广告里的条件写得越明确,做没做到就越好评判。
可这个案子里,公司并没有写清楚评分第一,就等于特等奖。
规则说的是评审团综合评判,特等奖需要整体水准达到一定高度。
李某的作品虽然排第一,但传播数据并不算特别突出。
公司认为,整体没达到特等奖水准,这个判断法院觉得站得住脚。
所以关键就在于,悬赏的条件本身没有设定明确的标准。
李某觉得第一就该是特等奖,这是他自己的理解。
但公司说的是综合考量,评分只是一方面,两边的理解不一样,法院就要看通常的理解是什么。
一般人对特等奖的期待,可能不只是排名靠前,还得作品确实特别出色。
李某的作品是不错,但还没到那种让人心服口服拿最高奖的程度。
公司愿意补差价到一等奖的水平,也算是一种让步了。
这也提醒人们,参赛前把规则看仔细,尤其是那些模糊的表述,提前问清心里有个数。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