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家长太难伺候了!”山东莱阳,一老人因外孙在幼儿园内意外摔倒,气得找到园长和一位女老师,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园长和女老师向老人解释,摔倒是十分正常的,但老人却不依不饶,称是幼儿园管理不当,坚持要求幼儿园赔偿。在协商无果后,这位老人竟然对着园长和女老师撕扯、抓咬,导致园长受了轻微伤。目前,警方已经对涉事家长作出了处理。
据悉,事情发生在8月24日,1岁半的男童在幼儿园摔伤了,但这只是一个意外。回到家后,52岁的外婆张某某发现宝贝外孙摔伤了,非常地生气,认为幼儿园管理不当。
次日早上8点,张某某送外孙到幼儿园时,找到园长孙某某,还有工作人员马某某,想要就外孙摔倒这件事讨个说法,双方就此展开交涉沟通。
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各有自己的看法。张某某心疼自家幼小的外孙,觉得园方看护上存在问题,心里委屈又生气。
然而园长则表认为,孩子在1岁半,走路过程中意外摔倒属于正常情况,又不是磕碰受伤。
可园长的解释并未得到张某某的认可,她认为只要在幼儿园出事,那幼儿园肯定要担责。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场发生了激烈争执。
情绪失控之下,张某某对孙某某、马某某二人做出了抓咬、撕扯的行为。
冲突发生在幼儿园场所内,现场环境混乱,还对园内其他孩童造成了惊扰。随后,有工作人员报了警。后经鉴定,孙某某的伤情达到了轻微伤。
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在调取相关情况,询问涉事各方后,认定张某某存在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最终,警方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1000元处罚。
当然,行政处罚只是其中一部分。张某某无理取闹,造成孙某某受伤,其还应当赔偿孙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虽然轻微伤看起来并不太严重,但实际并非如此。
如果是面部受伤,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会被认定为轻微伤:
(1)面部软组织创伤;(2)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3)眶内壁骨折。(4)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5)鼻骨骨折;鼻出血。(6)上颌骨额突骨折。(7)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由此可见,轻微伤虽然听起来不严重,但实际伤情还是相当严重的,这也说明了张某某下手有多狠。
其实,年幼的孩子摔倒,作为长辈心疼、着急,大家都能理解,但心疼归心疼,维权的方式千万不能跑偏。
心里有不满,完全可以好好沟通,调取监控录像,协商后续看护改进,也可以找监管部门投诉反映,实在谈不拢,还能走法律途径维权。可一旦动手,性质就彻底变了。
当然园方对孩子是有看护义务的,在明知孩子容易摔倒的情况下,就要做好后续的检查、通知等工作,要及时和家长沟通说明,尽可能化解家长心里的顾虑,避免矛盾越闹越大。
那么如果您的孩子在幼儿园内因自己摔倒受伤,您会选择怎么处理这件事?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