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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好意思告的?"男子下班之后,和女同事发生婚外情,由于过于激动,突发脑溢血变

"怎么好意思告的?"男子下班之后,和女同事发生婚外情,由于过于激动,突发脑溢血变成了植物人,遭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男子家属不服气,他们起诉公司索赔38.3万!公司:又不是为公司干活变成植物人的,他是干了不该干的事情……

出事的这个男的姓张,四十来岁,在这家企业干了十几年,已婚有老婆。跟他出事的那位,也是同单位的女同事,俩人关系暧昧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

公司这边其实早有察觉,也专门为这事开过会,定了规章制度,白纸黑字写着:跟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一分钱补偿都不用给。

不光是制度,公司还让所有人签过保证书,保证不在单位里搞这种男女关系,张某本人和那位女同事都签了字。

更关键的是,张某不是那种刚进来啥都不知道的新人,他自己参与过公司制度的制定,等于规矩是他跟着一起敲出来的,他比谁都清楚碰这条线是什么后果。

事情发生在2024年1月22号晚上十点来钟,下班时间,俩人又在一起,然后张某突发脑出血,送到医院开颅抢救,命是保住了,但人彻底不行了,成了植物人,法律上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爹妈就这一个儿子,上了岁数眼睁睁看着儿子躺床上叫不醒,家里的顶梁柱说倒就倒了,这个当爹妈的心路,说实话换谁身上都不好受。

问题出在后面。2024年3月12号,公司那边走完程序,把张某的劳动关系给解除了。公司走的也不是一拍脑袋就开人,事先向工会报备过案,解除通知书也是书面送到的,该走的流程一样没少。

公司的逻辑很直接:你违反的是你自己参与定的规矩,干的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事,又不是在工作岗位上为公司忙工作累倒的,凭什么要公司来买单。

张某这边呢,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诉求列得很细:要求公司补交病假期间十一个月的社保,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再加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笔一笔加起来38.3万多。

这个数不是张嘴就来的,是家属照着相关法律项目一项项算出来的,意思就是我儿子现在躺在那儿动不了,他还在医疗期里,你公司凭什么开除他。

法院审理之后给出的判决,跟家属预期差得挺远。河北沙河市法院一审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理由就是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算了一笔账,从2024年1月23号发病当天,到3月12号公司正式解除合同,中间这段时间属于病假期间,公司该给的病假工资得给,算下来是11159.98元。

除此之外,家属主张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全部驳回。

至于补缴社保那一项,法院说得很明白,社保归社保行政部门管,不属于法院民事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这个案子里不处理,家属要找得去找社保那边。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公司也太没人情味了,人都成植物人了还开除。但你往法律条文里看一层就明白了,《劳动合同法》确实保护在医疗期里的员工,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随便辞人,可法律同时也写了另一条: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跟你躺在病床上还是站着干活没关系。

说白了,法律保护的是好好上班、好好守规矩的劳动者,不是说只要你病了、你惨了,之前干的错事就一笔勾销了。张某这条红线踩得明明白白,制度是他参与定的,保证书是他自己签的,公司开会警告过,他还是没管住自己,那后果就得自己担着。

我理解家属为什么这么起诉。儿子躺在那儿,后续康复、护理、吃药,哪一样都得花钱,老两口急了眼,能想到的路子都得试一遍,38.3万这个数背后是一个家庭被突然抽走主心骨的绝望。

可理解归理解,法院这碗水端得也没毛病。人是在下班后、在私事上、在干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时倒下的,公司既没安排他这么做,也没从这件事里拿到半分好处,让公司为一个员工下班后的私生活去买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真要是开了这个口子,那以后但凡有人在私下里犯了错受了伤,都能回头找单位赔一笔,这对那些老老实实上班的人也不公平。

说到底,这件事最值得琢磨的,不是公司该不该开除人,也不是家属哭没哭穷,而是一个四十多岁的成年人,在明知道家里有老婆、单位有制度、自己签过保证书的情况下,还是没忍住那一时半刻,最后把自己搭进去了,也把一大家子的日子搭进去了。

一万一千多块钱的病假工资,跟38.3万的索赔比起来差着十倍都不止,法院这一判,其实就是在告诉所有人:法律可以同情你,但法律不能替你为自己的选择买单。

人到中年,身体是自己的,家庭也是自己的,有些事不是刺激不刺激的问题,是你输不输得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