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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自杀怕疼放弃了,转头把一个七旬老人捅了六刀,就为了让自己被判死刑! 2025

她自杀怕疼放弃了,转头把一个七旬老人捅了六刀,就为了让自己被判死刑!

2025年12月7日,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林某某在家里动了轻生的念头,尝试了,但没成功。

原因很简单:疼。她后来供述:“因为疼痛,决定放弃自杀。”

下午三点多,她下楼买啤酒,遇到了70岁的王某某。老人额头有伤。林某某主动上前搀扶,把他送回了家。

一个刚刚放弃自杀的人,主动去帮助一个受伤的老人。这个画面,放在任何正常的叙事里,都应该是温暖的。

王某某邀请她留下来一起喝酒。林某某进了屋,打量了一圈。她觉得老人的居住环境脏乱。然后,一个念头从她脑子里冒了出来:杀了这个老人,让他“解脱”,自己也能被警察抓住,被判死刑。

她从大衣口袋里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黑色尖刀,注意是“随身携带”,她对着王某某的胸、腹部,连捅六刀。

然后她离开现场,步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一切。

王某某被儿子送医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伤情鉴定: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2026年8月14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个“求死的人”,为什么只判了六年?

这是所有人看到这个判决时的第一反应。她拿刀捅了一个无辜的老人六刀,然后自己希望被判死刑,法院却只判了六年。

因为她的目的,恰恰让她达不到目的。

这句话不是绕口令。它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逻辑。

林某某的犯罪动机,在刑法上是极其罕见的:她不是为了泄愤,不是为了图财,不是为了灭口。她杀人,是为了让自己被判死刑。 她供述得很清楚:“杀人被警察抓到也可以达到自己被判死刑的目的。”

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有着极为严格的裁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政策上长期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原则,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罪行极其严重”看的是什么? 看的是犯罪的手段是否特别残忍,后果是否特别严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极深。

本案中,王某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伤情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没有造成死亡后果。 这是第一层从轻因素。

第二层从轻因素,是犯罪未遂。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但由于她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层从轻因素,是自首。林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重从轻情节叠加,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法定刑幅度内。

边缘型人格障碍,为什么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是本案另一个关键信息。经鉴定,林某某案发时诊断系边缘型人格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服刑、受审能力。

很多人在看到“人格障碍”四个字时,会本能地认为这是一种“精神疾病”,应该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但法律上的判断标准和医学上的诊断标准,不是一回事。

《刑法》第十八条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三种情形: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关键在于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完整,而不在于是否有一个精神疾病的诊断标签。

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明确规定:“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其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的,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边缘型人格障碍的典型特征是情绪不稳定、冲动行为、人际关系紧张、自我认同混乱。但这些特征,通常不影响一个人对“杀人违法”“捅人不对”的基本辨认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实践中,对边缘型人格障碍者实施危害行为,通常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林某某的鉴定结论,正是在这个框架下作出的:她有病,但她的病没有让她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她知道自己在捅人,知道捅人会死,知道杀人会被抓,知道被抓可能判死刑。她甚至精确地规划了“杀一个无辜的人来让自己被判死刑”这个路径。这恰恰说明,她的辨认能力是完整的。

一个能规划出“通过杀人来实现自己被判死刑”的人,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六年,不轻。 对于一个被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和未遂情节的故意杀人案件而言,这个刑期处于法定刑幅度的中段偏上。它反映了法院对“求死型”杀人这种特殊犯罪动机的评价:你可以不想活,但你不能拿别人的命来换。

林某某说,她认为王某某居住环境脏乱,“伤害王某某能让王某某‘解脱’”。“让他解脱”是一种典型的自我正当化叙事。 它把一个纯粹的暴力行为,包装成了一种“善意”。但刀捅进胸腹部的时候,老人感受到的是疼痛,不是解脱。六刀下去,差一点就是两条人命——老人的命,和林某某自己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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