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女子走在路上,被一个陌生男人强行拉到角落发生了关系。完事之后,男子又把女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大叔做老婆。大叔把女子带回家也迫不及待的和女子发同房,随后发现女子精神异常,也把女子加价转卖给了一个男人!大叔白玩了女人还能赚钱,沾沾自喜,可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女子原本生活在广东,因为精神异常,她四处流浪,一路漂到了贵州的地界上。
这天,她一个人在街上游荡,被路边一个陌生男人给盯上了。
这男的寻思这女的脑子糊涂,真欺负了她也说不出个明白话,当即就动了坏心思,一把把人拽到没人的角落,糟蹋了人家。
完事之后这男的立马摸出手机,联系上附近工地上干活的熟人,张嘴就问他们有没有工友想讨老婆,自己这儿现成有一个,只要掏600块,就能领回去个暖床的伴儿。
工地那人一听立马就来了精神,转头就找了自己的工友罗大叔,几个人三下五除二对接好,约在火车站广场当面交接。
罗大叔在工地卖苦力干了好多年,一直穷得娶不上媳妇,天天做梦都想有个女人陪着过日子。
他一看见这女的眼睛都直了,当场掏出600块钱递过去,拽着人就往自己出租屋走。
刚到家罗某就强行和这个姑娘发生了关系,他心里还美滋滋地盘算:这下花几百块就能白捡个老婆,往后热热闹闹的小日子可不就有着落了。
结果舒坦了没两天他就发现不对:这姑娘整天眼神直愣愣的,问十句蹦不出俩字,成天浑浑噩噩的,摆明了是精神有毛病。
罗某当下就嫌恶起来,半点没想着带人家去治病,反而琢磨着把这个“赔钱的烫手山芋”再转手卖掉。
他很快找来了中间人周某,塞了点小钱当好处费,让他帮忙找个愿意接盘的下家。
周某收了钱办事倒是麻利,转头就把同村的老光棍夏某介绍了过来。
夏某活了大半辈子连女人的手都没牵过,一听能花800块钱买个媳妇,立马掏钱把人领回了家。
看着女人坐在自己床上,夏某乐得嘴都合不上,他本来以为自己这辈子要光棍到底了,没想到居然还能娶上老婆,等自己和这女的生个大胖小子,也能给列祖列宗一个交代了。
当天他就和姑娘发生了好几次关系,就算发现姑娘精神不正常,他也半点没嫌弃。
从那之后这姑娘就一直留在夏某家,俩人就这么以夫妻的名义糊里糊涂过了好长一段日子。
直到这桩层层转手的腌臜事漏了马脚,顺着线索一层层查上来,终于被相关部门盯上,这桩藏在阴暗角落里的买卖妇女的恶性案件,才彻底曝了光、立了案。
那么,从法律上怎么看待这件事情?
第一个动手糟蹋女方的陌生男人,他犯的可不是一桩小罪,俩重罪直接焊死在他身上:
1. 强奸罪:他明知道女方精神不正常,根本没法正常表达意愿、没法说清“同意还是不同意”,还硬拽到角落发生关系,哪怕女方当时没大喊反抗,这也100%算强奸,而且属于性质很恶劣的情况,要从重判。
2. 拐卖妇女罪:他干完坏事转头就把女方明码标价600块卖出去,这就不是单纯强奸了,直接变成“把人当商品卖赚钱”的拐卖行为,这俩罪要加起来一起罚,蹲的年数只会更长。
花钱买人还硬发生关系的罗某,他脑子里那套“花600块买的就等于自己老婆,想咋样就咋样”的想法,在法律面前完全是做梦: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别说600块,哪怕花1块钱从别人手里把这个女性买过来占为己有,就已经触碰到这个罪名了,不是你“娶不上媳妇可怜”就能抵消的违法事实。
2. 强奸罪:他明知女方精神有问题、根本没法自主同意发生关系,还强行和对方发生性行为,和第一个男的一样实打实构成强奸,也得单独算一笔重罪,和前面的收买罪一起叠加处罚。
而且他后来还主动想把女方再转手卖掉,到这一步他的行为又直接转成了拐卖妇女罪——只要你买了妇女之后又转手拿出去卖,不管你卖了多少钱,法律直接按拐卖妇女定罪。
帮罗某牵线找下家的中间人周某,别以为你只是跑跑腿、收了点好处费就没大事,你干的是帮着把活人转手倒卖的牵线活,法律上直接按拐卖妇女罪的共犯算,和主犯一起担责任,可不是“拿点跑腿钱”就能蒙混过去的小问题。
最后花800块把人领回家的夏某。他以为自己花钱娶了“事实老婆”就是合法的,这完全是法盲的错觉: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哪怕他事后没嫌弃女方、一直留着对方过日子,只要你是从别人手里花钱把被拐卖的女性买下来,这个罪就已经坐实了,不是你“老老实实过日子”就能抹掉的。
2. 强奸罪:女方从始至终精神都不正常,连自主表达意愿的能力都没有,根本没法说“愿意和你当夫妻、愿意和你发生关系”,哪怕俩人一起住了很久,他只要和对方强行发生关系,就妥妥构成强奸,一点辩解的余地都没有。
这几个人从头到尾都把这个精神障碍的女性当成“可以花钱买卖的暖床工具”,但在法律里,女性是完完全全享有人身自由和性自主权利的公民,不是任何人能标价交易的商品,所有参与糟蹋她、买卖她的人,每一笔恶行都要单独算账,叠加起来基本都要蹲很多年监狱,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