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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花下死!”河北邢台,40岁男子见单位女同事人长的漂亮身材又好,一心想要得到

“牡丹花下死!”河北邢台,40岁男子见单位女同事人长的漂亮身材又好,一心想要得到女同事。

一日,下班后,终于逮住时机,和女同事云雨一番,谁知,男子情绪上头,突发脑出血,并迅速引发脑疝。

人被紧急送往医院,开颅、抢救,一连串治疗之后,命保住了,可却成了植物人。

然而谁也没想到,不到两个月,公司的一张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又送到了家里。

一个已经成为植物人的员工,公司还能不能开除?张某家属认为,不能。公司却说,这件事和生病根本是两码事。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

张某和这家公司打交道已经不是一天两天。2013年10月,他进入某甲公司工作;2014年4月,又进入旗下某乙公司。

算下来,到出事时,他已经在相关企业工作了近10年。

公司的一纸通知,让双方彻底撕破脸2024年3月9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员工守则和奖惩制度为由,准备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程序通知工会。

工会没有提出异议。3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张某当时的配偶。这意味着,距离那场突发疾病不到两个月,张某不仅失去了正常生活能力,工作也没有了。

张某的母亲最终站了出来。她作为监护人代理儿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2026年1月,仲裁结果出来。公司需要支付部分病假工资,其余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张某母亲仍然不服。于是,这场家庭与公司的争议,进入法院。

她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补缴11个月社会保险,以及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总金额达到38.3万余元。

38万元,对于一个需要长期照顾植物人患者的普通家庭而言,显然不是一个小数字。

可是到了法庭上,公司只拿出一个关键事实,整个案件的走向就变得清晰起来。

公司有一条规定很明确:员工如果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相应补偿,而张某本人参与过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会议。

公司的逻辑很简单:张某不是不知道公司的规定。恰恰相反,他是职工代表,参加过制度制定和表决。

法庭上,争议的核心根本不是“可不可怜”公司承认,张某如今的身体状况令人遗憾。但公司认为,可怜是一回事,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则是另一回事。

规定中已经明确,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违纪行为。

既然明知故犯,公司按照制度处理,就不能因为后来张某患上重病,而自动变成违法解除。
这也成为整个案件最关键的地方。

有人会问:劳动者生病期间,不是受到劳动法律保护吗?确实如此。但这种保护并不意味着,无论员工做了什么,公司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患病”与“严重违纪”,法律上需要分别判断。不能因为一个人后来遭遇不幸,就把之前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这一问题完全抹掉。

法院认为,张某参与过相关制度制定会议,对内容知情,却仍与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公司在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后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

38万余元诉求,最后只支持了病假工资

最终结果出来后,张某一方的大部分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支持。医疗补助金等相关诉求,也没有得到支持。

至于补缴11个月社保,法院认为不属于该民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没有在本案中处理。

但有一笔钱,公司仍然得给。那就是张某从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期间应当享有的病假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11159.98元病假工资,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至此,这场围绕38万余元赔偿展开的争议,有了一审结果。这起案件最让人唏嘘的,其实不是谁“赢”了。

一个40多岁的男人成了植物人,一个家庭从此背上漫长的照护负担,这本身已经足够沉重。
但法律审理的从来不只是“谁更可怜”。

它要解决的是另一件事: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一个人在最困难的时候,当然应该得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保障。所以该支付的病假工资,公司必须支付。

但同样,一个人也不能因为后来遭遇巨大不幸,就让此前已经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自动消失。
这两件事,并不矛盾。

很多时候,人真正承担不起的,并不是某一个瞬间的冲动,而是那个瞬间可能带来的连锁后果。
工作、家庭、健康、关系,看上去彼此独立,实际上任何一个环节失守,都可能把另外几个环节一起拖入困境。

张某付出的代价已经极其沉重。而这起案件真正值得普通人记住的,也绝不是一句简单的“自作自受”。而是成年人做出的每一次选择,都可能附带成本。

规矩不会因为悲剧发生而消失,责任也不会因为一个人值得同情就自动转移。人这一辈子,最该守住的,往往不是一时的体面,而是边界。

因为有些边界越过去,只需要几分钟。可它留下的后果,可能需要一个家庭用余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