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河北,一40多岁男子婚后对妻子失去了兴趣,看上了单位前凸后翘的女同事,心痒难耐,瞒着妻子,利用下班时间与女同事偷情发生亲密关系。谁知,男子途中过于激动,突发脑出血,成了植物人。事后,公司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选择辞退男子,在告知工会后,将辞退通知书送达男子的配偶。家属认为人还在医疗期,公司不能开除,索赔3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张某甲是1977年3月生人,2013年10月入职某乙公司,2014年4月到某甲公司工作,先后做过工人、班长、工段长。
也就是说,他在某甲公司工作时间不短,属于老员工,对公司的规矩不可能一点数都没有。
2023年3月,某甲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一份《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这份制度里有一条很关键:员工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补偿。
张某甲本人作为职工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对制度内容是知道的。
另一面,张某甲在婚后,与妻子感情并不怎么样,常因日常琐事争吵,感情越来越淡。
后来,张某甲和公司的女同事暧昧不清,女同事或许能给张某甲带来激情,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情人关系。
2024年1月22日晚,张某甲心痒痒,想和女同事云雨一番,遂与女同事约定在下班后发生男女关系。
谁知,张某甲过程中可能过于兴奋,突发脑部出血,引起脑疝等疾病,成了植物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后,他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开始替他处理仲裁和诉讼事务。
2024年3月9日,某甲公司得知张某甲的情况后,没有因为同情而把这件事瞒下来,而是准备解除劳动关系,并把这件事告知了工会,工会没有提出异议。
3月12日,公司制作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天下午向张某甲当时的配偶刘某送达。
也就是说,公司认为张某甲的行为违反了已经生效并告知过他的规章制度,且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决定单方解除。
张某甲的家属对公司辞退的行为无法接受,认为人还在法定医疗期内,公司凭什么开除?
于是,张某甲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多项劳动权益。
2026年1月4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只支持某甲公司支付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病假工资9764.98元,驳回了其余仲裁请求。
家属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缴11个月病假期间社保,并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金额为38万余元。
在法庭上,面对指控,某甲公司辩称,张某甲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合法合规,不需要支付补偿、赔偿或医疗相关费用。
公司还提出,社保补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家属部分诉求也超过起诉期限。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法院指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限制的是无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未限制第39条过错性解除。
张某甲作为职工代表,参与审议并知晓《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可单方解除且无需补偿。2024年1月22日晚,张某甲实施该行为后突发脑出血。
公司于3月9日拟解除并告知工会,工会无异议,3月12日制作解除通知并送达其配偶。制度经民主程序、已向本人告知,解除事由落入制度范围,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3条。
法院认为,某甲公司的解除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
不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法院结合有效工作年限核定张某甲医疗期9个月,但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3月12日解除,医疗期计算至当日,即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病假工资应予支付,核定病假工资11159.98元。
而解除合法,则违法解除赔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已失去法律依据。
至于社保补缴,依《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3条,社保补缴属行政征收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另循行政渠道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病假工资11159.98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医疗期不是护身符,如发生偷情等严重违规行为,照样能解除。一时越界,工作没了,家也悬了。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