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执法意外吗?”山东曲阜,一男子胳膊手术刚好,和朋友去饭店吃饭,因结账价格争议闹到派出所调解。男子称,其曾反复告诉派出所人员:胳膊刚动完手术,别拽。可对方还是上前拽了他的胳膊,结果其他部位又断了。鉴定结果显示,男子左上臂损伤,轻伤二级。原来,调解时,因饭店没人来,男子掏出手机拍摄,警方让他出去等,双方争吵,随后警方要带他去后院“醒酒”,酿成了这次事件。事后,有记者打电话询问,派出所称值班的不是他、领导休息。督察部门人员说在开车,随即挂断。如今,男子只想要个合理合法的说法。
据悉,6月份,李先生和朋友去饭店吃饭,饭吃完,结账时他对价格有疑问,一起吃饭的朋友报了警。
后来,李先生和朋友被带到派出所调解,但饭店方面没有人到场。也就是说,一方是李先生和朋友,另一方本该是饭店,但饭店没来人。调解还没开始,场面就已经有点微妙了。
就在派出所里,李先生掏出手机拍摄。为什么拍,可能是想留个记录,也可能是心里不踏实。但不管什么原因,这个动作成了事情的一个转折点。
李先生说,派出所人员让他们出去等,李先生不乐意,双方你一句我一句,吵了起来。再往后,警方要把他带到后院,说帮助他醒酒。
李先生的说法是,他当时已经反复告诉派出所人员:自己的胳膊刚动完手术,刚好,不要抓他的胳膊。可双方还是发生了肢体接触。
他说:“对方还是上来拽我的胳膊,导致胳膊其他部位又弄断了。”
到了9月8日,李先生手臂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了:左上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9月13日,记者介入了,记者先致电派出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不是他值班,不清楚情况,需要领导才能够答复,但是领导今天休息。
之后,记者又拨打了李先生提供的、负责处理此事的曲阜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工作人员电话。对方表示自己在开车,记者询问是否方便晚点再联系,对方没有答复,立刻挂断了电话。
李先生想要的,说到底就一句话:给个合理合法的说法。他说,哪怕不是故意弄断他的胳膊,也总该有人对这件事负责。
可现在,饭店没来人,调解没调成,胳膊又断了,鉴定也出来了,电话也打了,事情却像卡在了半空中。
有网友说,李先生胳膊刚动完手术,已经明确提醒“别拽”,派出所人员还上手,这就很难用一句“处置意外”带过去。饭店没人来调解,当事人掏出手机拍一下,就被带到后院“醒酒”,程序上让人犯嘀咕。轻伤二级不是小伤,现场记录设备和监控必须拿出来,不能一句“领导休息”“在开车”就糊弄过去。
也有网友说,先别急着站队。李先生当时喝了多少、有没有不配合、手机怎么拍的,报道里都没讲全。警方带离醉酒人员,法律上是有依据的,现场情况可能比文字复杂。伤情鉴定只说明伤到什么程度,不等于就是故意弄断的。要是监控一放,证明只是正常约束,伤是旧伤或者自己挣扎导致的,那舆论反转也不是没可能。关键还是证据,不是谁嗓门大,谁有理。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先生左上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这个结论本身很严肃。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不是“没事”,而是已经达到刑法上故意伤害罪常见的入罪门槛之一。
但是,伤情鉴定只解决“伤到什么程度”,不解决“谁造成的”“怎么造成的”“是不是故意造成的”。
若查实相关人员明知李先生手臂刚动完手术,仍故意拉拽,且该行为直接造成轻伤二级,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若属违规处置、滥用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涉及《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但轻伤二级是否达到“重大损失”标准,需具体认定。
若只是处置中疏忽大意,过失致人轻伤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承担行政处分和赔偿责任。关键看监控、现场记录设备、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最终以调查结论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就本案而言,李先生事发时如果确实醉酒状态,且不配合,则警方有权采取合理措施约束李先生至酒醒。
不过,若李先生并未醉酒或举止正常,则“醒酒”依据不足,而在李先生已告知手臂手术史且相关人员若仍强行拉拽的前提下,则相关人员行为存在过错,面临追责。
本案中,现场记录设备和监控是查明事实的核心。若缺失或未保存,警方难以自证处置合法。
李先生可申请重新鉴定、向督察部门书面投诉、申请国家赔偿,若警方不立案,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