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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d枭”,良心带货,每月贩d160斤,被抓后警察竟发现他卖的都是冰糖。他凭

四川大“d枭”,良心带货,每月贩d160斤,被抓后警察竟发现他卖的都是冰糖。他凭借买一个送半斤的活动,一度卷死全国的d贩,他就是被称为一代枭雄“糖”太宗的罗金成!

这一段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调侃说法,和案件卷宗记录的真实细节存在不少出入,很多网友只记住了充满戏剧色彩的段子,却很少去了解事件完整的来龙去脉。

2015年上半年,四川大邑警方在摸排涉毒线索的过程里,注意到有一个账号长期在网络群组发布售卖违禁品的信息,沟通方式和交易话术都和常见的贩毒人员高度相似,办案团队顺着交易、快递往来的痕迹,锁定了居住在当地的罗金成,在当年6月将他抓获归案。

行动初期,现场查扣到大量用透明密封袋分装的白色晶体,从外观和包装形式来看,完全符合警方以往接触到的涉毒物证特征,参与办案的人员一度判断,这是一起涉案规模不小的贩卖毒品案件。

送检之后的鉴定结果,让整个专案组的前期预判出现重大反转,这些被当成违禁品扣押的白色粉末,绝大部分成分只是普通冰糖,只有极少量样本里混进了明矾,还有部分伪装成其他品类的颗粒,原料只是常见的药用片剂,只有不到一克的少量物质检出了毒品成分,还是罗金成自己留存、没有对外流转的样品。

罗金成在审讯当中说出那句“他们谁都不敢报案”,他心里很清楚,自己对接的交易对象原本就打算购买违禁品,这些人即便收到货之后发现上当受骗,也很难主动走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自身行为的违法属性,会让他们选择把损失默默承担下来,这也是他敢用冰糖冒充货品对外交易的主要底气。

不少传播这条热点的内容,会把他塑造成一个“无意害人、搅乱黑市”的特殊形象,甚至衍生出带有褒扬意味的网络外号,可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已经明确这件事在法律层面的定性。

罗金成主动对外释放出售违禁品的信号,以对应的市场价格收取买家资金,再交付完全不具备宣称属性的物品,主观上存在通过虚构事实占有他人钱款的意图,这样的行为已经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因为交易本身建立在非法需求之上,就消解他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结合已经查实的交易记录、涉案金额,在当年12月作出宣判,罗金成因诈骗罪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罚金,这份判决的依据,全部来自能够互相印证的书证、物证和言词证据,网络上流传的“每月出货一百六十斤、逼得同行无路可走”,并没有在正式案卷里找到对应的支撑材料,只是网友二次创作出来的情节。

大众愿意被这个充满反差感的故事吸引,是因为它跳出了普通刑事案件的叙事框架,两种完全不在一个维度里的事物被强行联系在一起,很容易带来强烈的感官冲击。

热度扩散的时候,越来越多脱离事实的说法开始出现,有人声称他的行为客观上起到禁毒效果,还有人提出应当给予宽大甚至表彰,这些看法忽略了一个很关键的逻辑,不管交易的实物到底是什么,主动搭建面向特定群体的虚假交易渠道,本身就会助长地下灰色交易的沟通链条,就算没有造成购买者吸食毒品的直接后果,也不能把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投机行为美化成带有正向价值的举动。

还有一部分讨论,会围绕案件审理过程当中的量刑细节展开。很多不熟悉法条的网友会疑惑,既然前期侦查按照贩毒方向推进,为什么最终只能以诈骗罪追责。

刑法对于贩卖毒品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交付毒品的行为,当证据证实行为人自始至终计划用其他物品冒充毒品、并没有真实流转毒品的打算,就不能按照贩卖毒品来定罪,只能根据实际侵害的法益选择对应的罪名,这样的处理方式,体现的是司法活动当中以证据为核心的原则,并不是外界猜测的“抓不到把柄只能从轻处理”。

时间过去多年,这个案子还能时不时在社交平台重新传播,足以说明猎奇的叙事远比枯燥的卷宗更容易向外扩散。大家在转发这类旧闻的时候,可以多一分对事实边界的分辨,不要顺着段子里的趣味描述,模糊掉事件原本的法律性质。任何想要钻规则空子、指望靠灰色手段“歪打正着”的想法,都经不起现实和法理的推敲。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