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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41岁女子病逝,生前留下房产价值400多万,银行存款,以及2份保险、丧

北京昌平,41岁女子病逝,生前留下房产价值400多万,银行存款,以及2份保险、丧葬费、抚恤金差不多有110万。女子一直单身,父母早于她离世,没孩子,也没有兄弟姐妹,独自住在某小区。她生前没立遗嘱,也没把财产赠给谁,不料,女子去世后,她的遗产却被众多人惦记上了:叔叔姑姑5人,舅舅姨妈4人,这9人都说照顾过她,为了多得遗产,这群人闹到法院,法院这样判。

赵女士父母已经不在了,她半辈子单身,还没有兄弟姐妹相伴,可算孤苦无依。

她平时一个人住,不曾想又患上了尿毒症,刚刚40多岁就被疾病缠身。

幸好她生前能买菜做饭,也能收拾屋子,算是勉强能自理。

但她患的这种病需要经常去医院,她身体不禁折腾,每逢这时候都需要人搭把手,亲戚们有时会帮忙。

可她的病越来越严重,41岁就去世了。

她生前没留下遗嘱,也没指定谁来处理身后事,她留下的遗产不少,成亲戚们关注的大事,人人都想分一杯羹。

光是赵女士生前居住的那套房子,就价值400多万,另外还有银行存款、保险利益。

为了这些遗产,他父亲这边的亲戚,和母亲那边的亲戚都站了出来。

叔叔姑姑这边有5人,舅舅姨妈那边有4人,9个人都觉得自己有份。

这些人都觉得自己应该多得,为这争的面红耳赤,谁也不让分毫。

叔叔姑姑这边的5人作为原告起诉到法庭,他们想要房子,还要分存款和保险。

被告是母亲娘家的4人,却提出另一种分法。

他们觉得原告每人分得1/10,被告每人分得1/8,这样9个人都有份。

法院经过了解查明,赵女士一直独自生活,她没有长期靠哪个亲戚出钱供养。

9个人里,赵某和是叔叔,他是开出租车的,叔侄住得近。

是他多次开车带侄女去医院看病。

节日里,他还带侄女出去玩散心、出境旅游,他帮助赵女士相对更多一些。

其余亲戚也都帮过忙,有人协助她就医,有人曾上门看望。

但这些帮扶,程度有轻有重,和叔叔相比,其他人差别明显。

法院还查明,亲戚们的扶养时间、方式、次数和实际需要。

赵女士能自理,没到完全依赖别人的程度,所以主要遗产,不能全分给9个人。

2024年11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赵女士留下的那套价值400多万的房子,因为所有亲戚都没尽到长期扶养的责任,属于无人继承的遗产,直接收归国有,由民政局管理。

其余财产,按与扶养相一致的原则处理。

两份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所有亲戚继承。

叔叔赵某和帮助侄女的多一些,可继承20%,其余8名亲戚,各继承10%。

银行存款4222.92元,也做了分割,叔叔赵某和继承827.96元。

其余8名原被告,各继承424.37元,赵女士名下其余存款20.81元,由赵某和继承。

2024年11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

宣判后,各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院判决后,很多人认为房子归国有合理,毕竟赵女士生前独自生活。

亲戚们平时走动,和长期扶养不是一回事。

偶尔看望,是亲情往来,长期照顾,才是法律看重的付出。

赵某和因为付出多,所以分得遗产最多。

其他人付出差不多,就平均少分。

法院这样判,既没有一刀切,也没有和稀泥。

它把房屋和现金类财产区别处理,房屋价值大,适用无人继承规则。

现金类财产小,用来体现扶养补偿,对9名亲属来说,也算有个交代。

对赵女士来说,身后事按法律落定。

没有遗嘱,就按法定规则走,没有继承人,又没人受遗赠,国 家接手。

所以判决后,亲戚们没有继续闹。

这件事也提醒人们,独居者可以早做安排,想把财产给谁,最好提前立遗嘱。

想感谢照顾自己的人,也要早说清楚,不然人一走,亲属容易为钱起争议。

法律有规则,但规则需要事实支撑,谁照顾得多,谁照顾得少,都要看证据。

赵女士的案子,就是这样查清楚的,法院没有只听亲戚们怎么说,它看实际生活状态,也看谁多帮扶。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也就是说,人去世后,有遗嘱按遗嘱,有遗赠按遗赠,有法定继承人按继承。

若这些都没有,遗产不能随便让亲戚分走。

本案赵女士没有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也先离世。

她没立遗嘱,也没把财产赠给那个亲人,所以她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

房屋是主要遗产,用于公益事业。

那9名亲戚为什么还能分到钱?

因为亲戚们都曾帮过赵女士,叔叔多次带赵女士就医,还带她旅游付最更多。

这条法律的核心,是明确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它不让大额财产被随意争抢,也给实际照顾者留出适当空间。

对普通人来说,提前立遗嘱、说清意愿,最能减少纠纷。

没有遗嘱,就要按法律规则来,照顾多的人可能多分,但主要遗产仍可能归国有。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