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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沙河,一49岁已婚男和女同事发生关系,不料,他高兴过度,突然脑出血成了植物人

河北沙河,一49岁已婚男和女同事发生关系,不料,他高兴过度,突然脑出血成了植物人,一个月后,公司和他解除合同,家属告到法院,向公司索赔38万,公司拿出规则制度,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张某甲在公司上班10年,他很努力,从一个普通的小工人,一直干到了工段长的职位。

他当过职工代表,参加过厂里的职工大会,对厂里制定的规章制度清清楚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他心里门清,一直以来,也没出过什么事情。

可时间一长,他和一女同事越走越近,女同事年轻漂亮,张某甲有事没事就往女同事身边凑。

2024年1月22号下班之后,他没回去,而是和女同事约会,俩人发生了不该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

可没想到,他太高兴,突然就昏迷不醒了,经过检查,男子是脑出血,引发了脑疝,因此失去了自主意识。

医生尽了全力,可男子再也无法醒转,他虽保住了生命,但却彻底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用俗话来说,他成了植物人,将会永远躺在床上,连自己的亲人都认不出了。

2024年3月9日,公司下了通知,和张某甲解除了劳动合同。

家属悲痛欲绝,认为公司太冷血了,怎么人刚刚出事,公司就要把他开除?

可是,张某甲躺在病床,无论大小事情,他已经完全没法处理。

家人接受不了,张某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去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

这份申请,把所有能想到的劳动权益都列了出来,可家属没有想到,仲裁委只支持公司给张某甲补上2024年1月23号到3月12号病假工资,合计9764.98元。

剩下的要求,被悉数驳回,家属急了,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家属要求公司补缴张某甲11个月的社保,再付疾病救济费82280.97元,医疗补助费109707.96元,还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1988.93元。

四项加起来,共计38万,家属认为,张某甲处在医疗期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没资格将他开除。

公司单方和张某甲解约,完全是违法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拿出制度,说张某甲和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开除他合规合法,除了病假工资,其他补偿都不用给。

公司提出,社保补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且原告有一部分诉求过了起诉期,要求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2023年3月,公司制定的《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是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中有一条规定: 和异 x 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付补偿。

张某甲当时就是职工代表,全程参与了制定会议,对公司的制度心里清清楚楚。

而且,公司和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是经过工会表决同意的,因此法院判决,公司付给张某甲病假工资11159.98元。

其余要求全部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原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条法律保护的是无过错的医疗期员工,从来没说过在员工严重违纪的时候也不能开除。

张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走合法流程解约,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很多人以为,下班之后的私人生活公司管不着,但实际上,当你的私人行为,牵扯到了单位同事,破坏了团队里的信任关系和公序良俗,就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

尤其是张某甲本身就是职工代表,亲手参与审议过对应的规章制度,他明明知道,不正当行为会触发解约条款。

他依旧不管不顾,还去做这种事情,本质上就是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劳动权益。

这也说明,现在的职场规则,早就不在是上班8小时里的工作表现。

那些影响单位内部秩序的不当行为,哪怕发生在非工作时段,一样要承担对应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