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已婚男子把自己打造成一个单身有钱人,成功吸引了一女子和他发生关系。事后男子对女子说,只要给他生个儿子,就送女子一套房,还跟她签了协议。女子两次为男子怀孕,但都被男子以怀的是个女孩为由,劝其打掉。女子第三次怀孕生的终究还是个女孩,男子把她带到东莞的月子中心,之后就失联了。女子才知道,那男子根本不是什么有钱人,也不是什么单身。男子妻子起诉女子,要求她赔偿30万。女子现在既没了收入,还要面临官司。
陈女士认识一多金男,这男子有事没事给她献殷勤。陈女士知道他对自己有意思,就向他询问了他的个人信息。
男子称自己30多岁,离异状态。甚至还给她拿出了离婚证让她看。男子知道陈女士也对他动心了,就更猛烈的追求她。
男子对陈女士说,自己第一段婚姻离婚是因为妻子不愿意为他生孩子,他很渴望有一个儿子。
还对陈女士说如果陈女士愿意给他生个儿子,他就送陈女士一套房,他甚至拿出了一份房产赠送协议。
陈女士觉得两个人在一起生孩子是正常的,况且一套房子确实也价值不菲。
于是他们开启了造娃计划,陈女士第一次怀孕了,他们找地方看,说是个女孩。
男子说自己更想要儿子,如果生个女儿,房子就不给了。劝陈女士把孩子打掉。
陈女士听了男子的话。没有留下这个孩子。后来陈女士又怀孕了,结果和第一次一样。
这时陈女士也开始灰心了,她觉得经常这样对自己的身体不好,她怕自己再也没有机会做妈妈。
可没多久她居然又怀孕了,说实话他挺开心的,他决定这次无论是男孩女孩,他都要把孩子留下。
很可惜,她生的又是个女孩,男子把她带到了东莞的月子中心。陈女士本来以为自己会在这里踏踏实实坐个月子,只要男子管她,要她们娘俩。要不要房子也无所谓了。
可很快男子就消失了,陈女士怎么也联系不上他。自己因为生了孩子也无法工作,现在已经没有了收入。
雪上加霜的是,她后来知道了,男子根本不是什么有钱人,那个房屋赠与协议也是假的。而且他也不是30多岁,而是48岁,还不是单身,给她看的离婚证倒是真的,但是他又二婚了。
而且他的二婚妻子也知道了陈女士的存在,男子妻子起诉了陈女士,要求她偿还他们在一起期间男子为她花的30万元。
男子的现任妻子认为丈夫赠与陈女士的3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她全额返还。
而陈女士抗辩说,他们在一起期间从来没有存在过单独的大额转账资金,大部分都是同居期间两个人共同生活开销,而且自己也支出了一部分用于共同生活。现在他们娘俩根本没有钱,男子也不再给他们钱。
目前,该案尚未宣判判决结果。
从法律角度讲,生儿子就可以换取一套房,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这个约定是自始无效的,哪怕签了协议也无效,陈女士无法起诉男方过户房产。何况他那份协议又是伪造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原配角度讲,丈夫的财产属于他们婚内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大额支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从陈女士角度讲,他的孩子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她可以要求男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同时,如果陈女士有完整的证据,证明男方刻意隐瞒婚姻状态,欺骗她与之交往,而且造成她多次流产,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男子可真是有点手段,利用作假的方式,让一个女子为他三次怀孕,结果没如愿生了儿子,他还一走了之。留下女子母女孤苦伶仃不说,还要面对男子现任妻子的起诉。
大家对本案有何感想,评论区一起聊聊。
信源:新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