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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刚下班,就和女同事约会,两人发生了不该发生的关系,不料,男子突发脑出血

河北,男子刚下班,就和女同事约会,两人发生了不该发生的关系,不料,男子突发脑出血变成植物人。事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男子家属不服,起诉公司,索要社保补缴、医疗补助、违法解约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在职员工,平日里正常上班,拿着工资,有自己的家庭。

可在下班之后,他却和同单位的女同事,发展出婚外的不正当关系。

2024年1月22日晚上,张某已经下班,他和女同事私下约会,两个人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万万没想到,意外就在这一刻突然降临。

事发过程中,张某突发脑出血,病情来得又急又猛。

紧急送医抢救之后,命虽然保住了,可脑部损伤太过严重,直接变成了植物人。

他彻底丧失行动能力,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好好一个成年人,一夜之间,就躺倒在床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一场大病,整个家庭都被拖入泥潭。高额的医药费、护理费接踵而来。家里的日子一下子变得无比艰难。

事情过去两个多月,到了2024年3月12日。
张某所在的公司,向张某的妻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正式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理由是张某突发重病,成了植物人,已经完全没有办法继续提供劳动,没办法再来单位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没办法继续履行。

本来事情到这里,这属于张某自己个人行为造成的灾祸,后果理应由自己家庭承担。可张某的家属并不这么认为。

家属觉得,张某毕竟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如今落得植物人的下场,公司不能就这样把人一脚踢开。于是家属代为提起诉讼,把公司告上法庭。

家属提出一大堆诉求: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还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等,各项加起来,索赔金额超过38万元。

有人直言,这件事跟工作一点关系都没有。下班时间,个人私下和同事发生婚外关系,突发疾病,凭什么要公司承担几十万的损失?

公司招员工,不是为员工下班之后的私生活风险兜底。

《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才可以认定工伤。

张某出事,是已经下班之后,属于个人私下的约会,和工作内容完全无关。

不在上班时间,也不在履职岗位,所以这个情况不属于工伤,公司不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患病,单位是要给予一定医疗休养时间。

可医疗期有对应的期限,同时有一个前提:员工还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性。

张某脑出血后成为植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过完整审理之后认为,张某突发脑出血,是发生于下班之后的个人私人活动,不属于工作相关。张某已经成为植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相关情形。家属要求的38万余元的各类赔偿,大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全部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家属大部分诉讼请求,仅支持部分补偿病假工资11159.98元。

个人认为,上班期间,员工因为工作受伤,企业该担责就要担责。

但是下班之后,个人私生活、个人感情引发的风险,不能转嫁给公司。公司没有义务,为员工私下的越界行为造成的后果买单。

不是只要是公司员工,无论发生什么事,企业都要赔钱。

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也不会无底线纵容,把个人造成的后果全部算到企业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