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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女子办了健身房会员,参加瑜伽、游泳健身课程。店长没经过她同意,偷拍女子

浙江绍兴,女子办了健身房会员,参加瑜伽、游泳健身课程。店长没经过她同意,偷拍女子上课的照片发到朋友圈,女子认为店长没经过她同意,侵犯隐私权,要求店长删除照片,店长反而将女子屏蔽了。女子无奈向记者求助,店长反倒要求女子向他道歉。

谢女士在一家健身房办了会员。平时有空,她就到店里上课,练习瑜伽、游泳。

她去健身房锻炼,本是想好好健身放松。可一件烦心事,让谢女士十分恼火。

有一回刷朋友圈,她刷到健身房店长的工作号。里面居然出现了自己上课的照片。有练瑜伽的画面,也有游泳时候的镜头。

这些照片,全都是店长在健身现场偷偷拍下来的。

事先没有问过谢女士,更没有征得她的同意。

店长拿这些照片发朋友圈,目的就是商业引流。靠会员的健身画面做宣传,吸引更多人过来办卡。

谢女士看到之后,心里很不舒服。自己只是来消费健身,不想照片被随便对外传播。

她认为店长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谢女士找到店长,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对方把朋友圈里,自己所有照片全部删除。

可双方沟通并不顺利。

之前谢女士和店长,就发生过矛盾争执。

旧矛盾还没有彻底化解,又遇上偷拍照片这件事。

谢女士坚持,这次偷拍发圈,店长要向她公开道歉。

没想到,店长干脆直接把谢女士微信屏蔽,却没删除偷拍的照片。

谢女士无奈,只好向记者求助,要求对方删除照片,写一个保证书,承诺不再发女会员照片,并公开向她道歉。

记者联系上店长,没想到店长并不认同谢女士的说法。

他觉得,之前的纠纷里,谢女士也有做得不对的地方。要求谢女士也向他公开道歉。

双方谁也不肯退让,谈不拢。

这件事曝光之后,很多人都说,不少健身房都有类似操作。悄悄拍下会员上课画面,拿来做宣传素材。

店家总觉得,人在店里,照片就可以随便用。可这种想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可以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不能随意拍摄、公开别人的肖像。

店长偷拍谢女士的照片,发到朋友圈用来引流。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不允许以偷拍、公开传播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

就算是在健身房这种公共场所。会员上课健身的画面,也不能随便偷拍外传。

健身房只是消费场地。顾客来办卡健身,不等于把肖像、隐私交给商家随便处置。

店家如果想用顾客照片做宣传。一定要提前征得当事人同意。

口头或者书面确认之后,才能够发布使用。不能自作主张偷拍,拿来当宣传素材。

哪怕双方之前有过别的纠纷。也不能抵消本次偷拍发朋友圈的侵权事实。

之前的矛盾,可以单独拿出来协商处理。不能混在一起,反过来要求受害会员道歉。

遇到类似的情况,普通消费者可以这么做。

第一,第一时间要求对方删除所有照片,停止传播。

第二,保存朋友圈截图、聊天记录,留好证据。

第三,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也可以走法律途径,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后续健身房的经理,也出面介入处理这件事。

可双方各执一词,新旧纠纷纠缠在一起,调解难度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