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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搞混劳动合同规则,简单对比下中美雇佣合同差异: 国内不是“3年+3年+5年自动长期”。正确规则:连续签2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员工无重大过错、员工提出续签,企业就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大家说的长期合同,不是自动变,需要满足条件。 而美国绝大多数普通岗位默认是任意雇佣(at-w ​

很多人搞混劳动合同规则,简单对比下中美雇佣合同差异:

国内不是“3年+3年+5年自动长期”。正确规则:连续签2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员工无重大过错、员工提出续签,企业就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大家说的长期合同,不是自动变,需要满足条件。

而美国绝大多数普通岗位默认是任意雇佣(at-will),基本不搞多年固定合同。简单讲:没有强制的长期合同。不管干1年还是10年,劳资双方,在不涉及歧视的前提下,任意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雇佣,不需要等到合同到期。

两种制度底层逻辑完全不一样。你更认可哪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