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沙河男子张某,下班后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突发脑出血,经救治后成为植物人。事后公司以其行为违反规章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家属提起诉讼,向公司索赔各类款项合计38万余元,包含赔偿金、医疗补助等诉求,同时要求补缴社保。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公司需要支付张某病假工资1.1万余元;驳回家属其余全部索赔请求;社保补缴不属于民事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因此无需承担违法解约赔偿、医疗补助等费用。
该案厘清了劳动关系权责:非工作原因引发的重病,不等于单位需要承担高额赔偿;即便当事人遭遇不幸,也不能无视企业规章制度与公序良俗。情理值得同情,但赔偿诉求需要契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