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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代价?河北沙河,40多岁中年男子,下班后与单位女同事玩花活,发生了不正当关

冲动的代价?河北沙河,40多岁中年男子,下班后与单位女同事玩花活,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不料,可能因太激动突发脑部出血,做了开颅手术,成了植物人。单位认为,男子伤风败俗,违反员工规定直接把他开除了。男子母亲不干了,认为公司在员工病后将其开除太绝情,便告到法院,要求补社保、给救济费、医疗补助和赔偿金,合计38.3万余元,法院判了。

张某是2014年4月进了某公司,2023年3月,公司制定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

并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张某作为职工代表参加了会议,并签字同意。

制度里写明,与异 性 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任何补偿。

张某对这条规定心知肚明,但他明知故犯,还乐此不疲。

2024年1月22日晚,张某下班后,并没有按时回家,却与单位一名女同事发生了不该有的事。

期间,张某突发脑出血,引起脑疝等疾病,被送医后做了开颅手术。

他还算是命大被救回来了,命虽保住了,但他一直没恢复意识,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所谓的植物人。

可怜他的老母亲,本该享福的年龄,却成了张某的监护人,还得照顾他的吃喝拉撒。

出了这档子事后,公司这边很快有了动作。

2024年3月9日,公司以张某违反员工守则,和奖惩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和张某的劳动关系。

并通知了代管的某甲公司工会。

工会收到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

3月12日,公司制定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天下午送达张某当时的配偶。

一个已成植物人的员工,就这样被公司开除了。

张某母亲心里无法接受,她觉得,儿子病成这样,公司不该不讲公德,在这时候推他出门。

张某好歹在公司干了这么多年,没有功劳还有苦劳,怎么就不念人情一把把人推出?

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张某补交11个月社保。

并且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38.3万余元。

仲裁委只支持了病假工资9764.98元,其余都驳回了。

张某母亲不服,这点钱够干嘛的,日常生活都不够,她转头又把公司起诉到法院。

她认为,儿子在患病期间,公司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权利是有边界的,不能拿生病当挡箭牌,去掩盖严重违反纪律和制度的行为。

法院查明,张某参与了公司制度的制定会议,对内容知情。

他明知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会被解除劳动关系,仍然无视规章制度,我行我素。

再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已通知了工会,程序正当,不属于违法解除。

因此,违法解除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疾病救济费,法院认为,公司应按张某月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

时间从2024年1月23日,到3月12日,一共11159.98元。

补缴11个月社保,不属于民事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作处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法律条款,员工如果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用给经济补偿。

关键就在“严重违反”这几个字上。

张某干的事不是迟到早退,而是和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这个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也踩了公司制度的红线,放在哪个单位都说不过去。

更关键的是,公司制度不是偷偷定的,是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张某自己还作为职工代表参加了会。

他对这条规定心里清楚,知道后果是什么。

他明知道干了会被开除,还是干了,这就是明知故犯。

公司开除他之前通知了工会,解除通知也送到了家属手里,程序上比较规范。

所以法院认定不是违法解除,那38.3万里头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自然就拿不到。

但病假工资是另一回事,张某从发病到被开除,这段时间确实在病假期间。

这部分钱该给还得给,法院经过核算应为11159.98元。

违反制度该开除就开除,病假期间的基本待遇,公司也不能赖。

不是说生病的人没有权利,而是权利不能滥用。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病假工资11159.98元,驳回其他请求。

这个结果,让很多人觉得意外。

有人认为,张某确实违反公序良俗,但公司太绝情,都成植物人了还急着开除。

另外,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吗?

张某的错误应由道德去审判去谴责,但工资及该有的赔偿应该给。

可换个角度看,公司也有公司的难处,制度既然定了,就要执行。

如果因为员工生病,就不追究他严重违反制度的事,那制度就成了摆设,公司还怎么管理?

法院要看的,就是制度合不合法,程序到不到位。

在回头看这个案子,大概也能明白,公司有制度,员工也得守规矩。

但真病了,该有的病假待遇也不能全没。

法院这个判决,既认了公司的制度,也保了张某病假期间的一点收入。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