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走在路上,被一个陌生男人带回家发生了关 系,看她意识不大好,男子又嫌弃了,以600元转给了另一个男的做老婆。这男的把女子领回家后,同 房了,随后也发现女子异常,再次以800元转手给同村的一个男子,相关人员从中获利300元。
广东一个女孩,叫小莉。她精神状态不太好,后来被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说白了,基本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那年3月,她从广东家里走丢了。后来不知道经历了什么,她到了贵州。判决书上写的是,罗某甲经一个工友介绍,在某个客车站附近,用600块钱把小莉买回家,打算让她当老婆。
罗某甲是1962年生的,贵州平塘本地人,小学文化,在家务农。把人带回去之后,他发现不对劲。小莉精神状态有问题,没法正常沟通,也照顾不了自己。
他没有报警,没有想办法找人。他做了另一个选择——把小莉转手卖出去。他找了同村的周某某帮忙牵线。
周某某1974年出生,也是平塘本地人,小学文化。周某某给他介绍了一个买家,同村的夏某某。价格是800块。周某某从中间拿了300块介绍费。罗某甲实际到手500块。
600块买进来,800块卖出去,中间人赚了300,卖家到手反而亏了100。一条人命,在这笔买卖里被算得清清楚楚。夏某某把小莉带回家。判决书上的原话是——“做老 婆,生活至今”。
从2015年到案子判下来,十年。这十年里,小莉一直住在夏某某家里。判决书没有提到她的家人有没有找到她,也没有提到她现在的情况。
案子的线索,是2022年3月20日浮出来的。罗某甲和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了解情况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这件事。
2025年,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定的罪名是拐卖妇女罪。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案子里有一个从重的情节:小莉被鉴定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法院明确认定应当从重处罚。
但最后判下来,罗某甲四年,周某某三年六个月,各罚一千块。
为什么没判到五年以上?因为两个人都成立自首,都当庭认罪,都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也都没有犯过事。这些是从轻减轻的情节。法院把从重和从轻两头的因素都考虑了,最后依法减轻处罚。
判决书上还有一个细节:继续追缴罗某甲的违法所得五百块、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三百块,上缴国库。也就是说,这800块钱,最后谁也留不住。
但这个案子更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夏某某。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夏某某花了800块钱把小莉买回家做老婆,而且“生活至今”,整整十年。
但公开报道和判决书中,没有披露夏某某是否被追究了任何责任。这里涉及一条法律规定。刑法第241条第五款写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按照第240条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罗某甲的情况属于这一条——他先买了小莉,后来又把她卖出去,所以按拐卖妇女罪定罪。这没有争议。
但夏某某的情况不同。他是最终花钱买下小莉的人,买了之后一直让她住在自己家里。他没有再把小莉转卖出去。按照刑法第241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条法律在实际执行中有一个特殊情况: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莉是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她有没有能力表达“意愿”,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判决书没有披露夏某某是否被追究责任,也没有说明原因。这些都是公开信息里看不到的部分。
案子结了。两个人进了监狱,分别到2029年12月和2029年6月刑满。800块钱全部追缴。小莉还住在夏某某家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