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轮调解就是“调解病”?别被3起个案带偏认知
网上有博主把湖南三起民事纠纷摆在一起,仅凭调解次数多,就直接下结论,说当地司法患上了“调解病”。这种说法,其实值得好好推敲。
调解不等于“和稀泥”,它本就是化解民间矛盾的常用方式。很多民生纠纷,证据错综复杂,双方诉求差距很大,很难一次谈拢,出现两轮、三轮甚至更多调解,属于现实里的正常情况。
这三件事本身性质完全不一样:车位权属争执、老人摔倒赔偿争议、餐厅孩童触碰冲突。每起案子调解多少次,要看证据、当事人是否愿意退让,每一件都有自己的来龙去脉。
把不同场景的个案简单堆砌,拿调解轮次当评判对错的标尺,很容易混淆个案问题和制度本身。要记住,调解全程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满意调解方案,完全可以拒绝,直接走法院诉讼,拿到正式判决,调解从来不是唯一出路。
基层处理普通人的家长里短,经常会遇上证据模糊、情理纠缠的难题。我们可以针对某一件具体事件提出质疑,但不能靠几条网络流传的片段,就全盘否定一地基层化解矛盾的整套工作。
看待社会热点,最忌讳以偏概全。个别案件的处理瑕疵,不能等同于制度层面出了系统性问题。
那么在你看来,民事调解的边界到底应该怎么把握?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民事调解 社会热点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