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字头上一把刀?四川宜宾,男子是一名公职人员,烧烤店老板娘在自家店里和朋友喝酒时,叫来男子一块聚会。期间老板娘喝多了去店内上厕所,被男子推入卫生间并强行发生关系,事发后,女子因各种顾及没有报警。不料,被丈夫发现两人频繁聊天,丈夫不露声色,以女子的口气约出对方,并把他扭送到派出所。没想到,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女子羞愤难当割腕自杀被救下。事终于闹大了,市局经过复核,认定男子有犯罪事实,推翻了原不予立案决定。
林某是烧烤店的老板娘,每天在自家店里忙生意,闲了和朋友喝点小酒,日子过得滋润安逸。
6月26日,杰某来店里吃饭,他是负责综合执法的公职人员。
吃完饭他来到收银台,说以后订餐方便,加了老板娘林某的微信。
林某通过了好友,两人开始聊天,接下来两天两人聊了很多。
6月28日晚上,林某的朋友来店里聚会,她也陪同喝酒聊天,期间不知她怎么想,联系了杰某让他过来一块喝酒。
人多气氛热闹,不知不觉林某喝了不少,有了醉意。
此时已是深夜12点左右,她起身去店内上厕所,不料,杰某悄悄跟了过来,一把将她推进厕所,反锁了门。
随后杰某控制住她的手,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她脑子很乱,想到店里的声誉,也想到自己的脸面,前思后想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林某醉酒后一直在睡觉,第二天,丈夫无意间看到她手机里杰某发来的信息,觉得不对劲。
再往前翻看,发现两人聊天很频繁,他没有当场发作,而是使了一计。
他用妻子的口吻,继续和杰某聊天,还说丈夫外出了,提出约杰某见面。
杰某不知是计,欣然赴约,等他到了地方,被林某丈夫抓个正着,直接扭送到派出所。
6月30日,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案由是林某被强行侵犯。
本来以为杰某会受到处罚,万万没想到,7月1日,杰某被放出来了。
事发后,林某羞愤难当,她觉得自己报了案,事情一直没有进展。
7月3日,林某认为自己被人强 奸 ,案子却一直没有办理,她割腕自杀,被朋友发现送医。
后林某被县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需要24小时专人陪护,她的情绪跌到了谷底。
7月16日,县警方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当天不予立案通知书,送到了林某手里。
林某和家人不服,事实明摆在那里为什么不能立案?
他们申请了刑事复议,8月10日,复议决定书出来了,维持原决定。
决定书写着:7月14日,警方根据调查情况,对林某被强 奸一案做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
林某还是不服,她继续向市局申请了复核。
这一次,事情终于有了转机。
9月7日,市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撤销了县局的上述决定。
市局经审查认为,林某被强 奸一案中有犯罪事实发生,县局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但林某一直很憋屈,市局确认有犯罪事实,撤销了县局的复议决定。
但直到9月11日,县警方也没有告诉她是否已经立案。
杰某否认强 奸林某的事实,他只是说,他与林某之间存在一些误会。
这也是很小的一个误会,事情已经这样了,他本人或多或少也有一些小问题。
而且,纪委已经介入调查,不要相信林某单方面的说法。
但具体的情况,他现在也不方便多讲。
9月11日,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媒体,当时负责处理此事的民警不在,目前尚不清楚最新进展情况如何。
这个案子走到现在,最关键的一步是立案。
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警方一开始说没有犯罪事实,市局又说有犯罪事实。
这背后涉及一个法律问题:什么情况下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也就是说,只要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
立案不等于定罪,它只是启动侦查程序的第一步。
普通人看这个案子,容易觉得警方一开始不立案就是不管。
但法律给了一个纠错通道,就是复议和复核。
林某不服县局的决定,申请复议,又向市局申请复核,市局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撤销了原决定。
这说明复核程序起到了作用。
但问题在于,市局撤销了复议决定,县局接下来应当重新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林某至今没收到是否立案的通知,这个环节存在哪些问题?
立案是刑事追诉的起点,没有立案,后续的侦查、起诉都无从谈起。
市局认定有犯罪事实,县局就应当据此重新作出决定。
对于林某来说,她要的不仅是一个说法,更是一个依法启动的程序。
只有这个程序启动后,后续才可能有结果。
对这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