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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当年花了5.8万元,给父母买了一套房子,老父亲很感动,说自己百年之后,

北京,女子当年花了5.8万元,给父母买了一套房子,老父亲很感动,说自己百年之后,这套房子还是归还给女儿。一转眼26年过去了,这套房子涨到了390万,女儿想卖掉房子,送父母去敬老院,父母不愿意,双方闹起了矛盾,相互不再往来。后来老父亲去世,留下遗嘱,把房子给了另外两个女儿,女子知道后咽不下这口气,把两个妹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2000年,有个叫刘荣的老人赶上了单位房改。

他当时住的那套丰台区的三居室,按政策可以买下来。

买房花了5.8万元,这笔钱是大女儿刘芸掏的,还用了老两口的工龄优惠,算下来挺划算。

当时一家人坐在一起写了张《证明》,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房子由大女儿出钱买,老两口接着住,等两位老人都走了,房子归大女儿。

另外两个女儿刘芬和刘芳也在上面签了字,没人有意见。

第二年,房子登在了父亲刘荣名下,老两口就一直住着。

那时候5.8万元不算小数目,大女儿拿这笔钱出来,就是冲着将来房子是自己的。

一家人白纸黑字签了字,都认这个事。

日子一天天过去,北京房价涨得厉害。

这套当年花5.8万元买下的房子,后来涨到了几百万。

也就是从那时候起,家里的气氛变了。

老人年纪大了,八十多岁,生活慢慢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

两个妹妹承担了主要的照料工作,大女儿那边跟父母的关系却越来越僵。

老人后来在遗嘱里提到,大女儿跟他们要过六十万,说自己当年出钱是“投资”,还劝老两口去养老院。

老人不愿意去,说死也要死在这个屋里。

后来老两口说需要人照顾,大女儿回话说自己照顾不了,以后有事别找她。

从那以后,她就再也没登过门,电话也没打过一个。

老人心里有气,觉得大女儿当初出了钱不假,可后来的事做得太绝。

他们先后立了几份遗嘱,核心意思是不想让大女儿继承了,房子留给两个一直照顾自己的小女儿。

2024年,刘荣把房子卖了,到手390万元,给了二女儿240万,三女儿一150万,大女儿一分没给。

大女儿知道以后当然不干。

她觉得自己当年出了钱,一家人签了字,说好房子归自己,现在涨价了就反悔,说不过去。

她把两个妹妹告到了法院,要求把卖房款全部还回来。

两个妹妹说那是遗嘱,父亲后来立了新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

但法院不这么看,认为《证明》是全家一起签的,是好几方的共同约定,性质上是合同,不是单方面的遗嘱。

合同一旦成立,就不能由一方说改就改。

老人后来单独立遗嘱,把已经答应给大女儿的东西又分给别人,这跟当初全家的约定是冲突的。

法院最终判两个妹妹把390万卖房款全额返还给大女儿。

判决出来以后,两个妹妹接受不了,已经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她们觉得,自己照顾了老人这么多年,大女儿十几年不管不问,到头来房子还是大女儿的,心里过不去。

这个事说到底,一边是白纸黑字的约定,一边是老人晚年的真实意愿和实际赡养情况。

法律上,法院认了合同,判了大女儿赢。

但家里的事,从来不是光靠合同就能捋顺的。

大女儿当年拿出5.8万元,放在2000年可不是小数目,一家人白纸黑字签了字,说好房子以后归她。

从这个角度看,她觉得自己被“赖账”了,心情能理解。

但话说回来,房子涨到几百万之后,她跟父母要60万,劝老人去养老院,老人不愿意,她后来干脆不登门、不打电话,十几年不管不问。

是两个妹妹一直守在老人身边照顾,老人心里有气,把房子留给了照顾自己的人。

从老人的角度看,也说得通。

这件事最扎心的地方在于:一家人把亲情和财产捆在了一起,签协议的时候都觉得自己不吃亏,等房子涨了大几百万,每个人的想法就都变了。

大女儿觉得自己出了钱就该拿房子,老人觉得你不孝顺凭什么拿,妹妹们觉得我们伺候了这么多年凭什么没份。

法律能判清楚钱归谁,但判不回来一家人坐在一起吃顿饭。

法律上看,法院判大女儿赢是有依据的,是那张2000年的《证明》是全家一起签的,不是老人单方面立的遗嘱,本质上是几方达成的合同。

《民法典》第465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成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改主意。

老人后来另立遗嘱把房子分给两个小女儿,等于违背了当初全家的共同约定。

所以法院判两个妹妹返还卖房款,法律逻辑是站得住的。

但两个妹妹已经申请再审,最终结果还得法院判决。

内容来源于: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