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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中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 1.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是导致消费者后悔购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 ​

预付式消费中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款?1.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是导致消费者后悔购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专家建议,应当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定,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解释》采纳了这一观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从法理依据看,与网络购物类似,预付式消费存在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的经营者过度劝诱、重售卡轻服务,甚至欺诈营销、套路消费者,故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明确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贯彻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从调研情况看,北京、江苏等地已较长时间实行消费者七日或者十五日无理由退款,效果较好。部分经营者已经采用无理由退款制度,在售卡后短期内进行无理由退款。并且,七日时间较短,只退本金,不会增加经营者财务成本或者对经营造成干扰。三是从市场导向看,七日无理由退款有利于倡导诚信,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着力点放到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上来,也有利于改变重售卡轻服务的商业模式。四是从保护消费信心看,七日无理由退款有利于增强消费者购卡信心,促消费、扩内需。 为防范七日无理由退款中可能出现的不诚信行为,《解释》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则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换言之,如果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就不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内容来源:《司法文件选解读2025.4(总第148辑)》,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引用页码:0029-0030)

2.继承能力的概念及确定规则

(1)继承能力的概念

继承能力也称继承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即可以作为继承人的资格。 继承能力同民事权利能力紧密相连,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项内容。法律承认自然人自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而具有继承能力,即继承人的继承能力只和自然人的生命相联系,与其他因素没有关系。继承能力与自然人年龄、智力等状况无关,不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同而不同。 (2)继承能力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移转于继承人。因此,只有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生存的自然人,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的人,其法律人格消灭,继承能力不复存在,不能成为继承人,不得享有继承权。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时应为生存之人,这一原则被称为“同时存在”原则。同时存在,是指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已经出生且尚生存。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开始时生存者才有继承能力,只有有继承能力的继承人才能实际享有继承权。这一原则为现代各国立法所接受。 于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继承人不具有继承能力。于继承开始时被宣告失踪的继承人也具有继承能力,不得否认其享有继承权。法姐讲法 via:法信 感谢分享法治微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