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亟需回答为何泄露成年女生住址这个背后其实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女生已经18岁了,是成年人。她不是失踪人口,是在网络上公开发出求助信号、被公益组织核实并安置在深圳的成年人。一个已经明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成年人,她的住址受法律保护。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93条写得清楚,因寻访亲友申请查询他人信息的,需要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才能告知。民法典第1039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一个跑了2000公里的女孩,会同意父母知道她在哪吗?答案不需要问。
但在基层派出所的日常逻辑里,很大可能是“父母来找孩子”通常被归入“家务事”。父母说“我女儿跑了,我担心她”,民警出于同情,或者只是图省事,顺手就查了。他们没想过,一个女孩选择离家出走,恰恰是因为那个家不安全。你把她的位置给了那个不安全的地方,等于亲手把她推回了她拼命逃出来的笼子。
更深的问题是查询权限本身。即使有民警认为“帮父母找女儿”合情合理,在缺少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点击查询的那一刻就已经违规。但这个违规在系统里是否留下了可追溯的记录,查询日志有没有被审计。如果没有,那每一次“帮个忙”都不会被看见,也不会有人为此负责。
还有一个更根本的东西,谁有权力定义“离家出走”。
女生离开家,是因为父母收了彩礼要把她嫁出去。在她的定义里,她是逃出来。在父母的定义里,她是跑了。在派出所的定义里,这可能是家庭矛盾。三个定义指向三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派出所把它定性为“家庭矛盾”,它就会天然地站在父母那一边。成年人的自主选择权,在“父母来找”的场景里,被系统性地忽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