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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个涉及“非法请托”入学类案件的应诉资料,原告诉请我方退还基于请托支付的款项。而在涉及“非法请托”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有着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该类民事利益属于因不法原因产生的不法给付,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应纳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二认为:该类非 ​

收到一个涉及“非法请托”入学类案件的应诉资料,原告诉请我方退还基于请托支付的款项。而在涉及“非法请托”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有着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该类民事利益属于因不法原因产生的不法给付,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应纳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二认为:该类非法请求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观点三认为: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观点四认为: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请托人明知请托事项非法仍为给付,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利益平衡,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部分予以返还。

观点五认为:该类民事利益属于因不法原因产生的不法给付,不受民事法律的保护,且请托人明知请托事项非法仍为给付,应当排除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权或者支付请求权,直接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或者支付请求。

根据执业经验和检索成都地区的类案,相对来说成都地区对此的统一裁判口径为:认定此类涉及非法请托办理入学的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剩余款项;考虑到原告自身明知请托入学行为的不正当性和不法性、应当预知其中的风险,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违约金或者其他损失类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