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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母亲躺在病床上,脑梗,需要马上手术。医生告诉他:先交3万,才能做。20分钟后

他的母亲躺在病床上,脑梗,需要马上手术。医生告诉他:先交3万,才能做。20分钟后,医生递来一份文件,让他老伴签:‘自愿拒绝手术’。

2026年8月26日,湖南衡阳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71岁的胡某英在住院期间从病床摔落,突发脑梗。

主治医生告知:手术总费用约6万余元,医保报销后个人需承担约3万元,必须预缴3万元才能安排手术。

当时陪护的只有她年迈的老伴,用的是老年手机,无法线上转账,身上也没有大额现金。

老伴请求医生先做手术,自己立刻回家取钱。电话里,儿子陈先生提出先交1万元,余款赶到后马上补齐。均被拒绝。

僵持20多分钟后,医院要求老人签署“拒绝手术”文书。

当晚,陈先生赶到,将母亲转院。老人保住了命,但右侧瘫痪、失语。

一、急救不以缴费为前提。

这起事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只有一个:医院能不能因为预缴费用没交齐,就拒绝或拖延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

答案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一条款的核心精神是“生命至上”——在紧急情况下,抢救的启动不以费用缴纳为前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同样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更是直接要求:院前急救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标准的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急救,不得因患者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

胡某英确诊为突发性脑梗,需要“紧急手术保命”——这已经不是一个“要不要救”的问题,而是一个“必须马上救”的问题。 3万元预缴费,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手术的前置条件。

二、医院的“理由”为什么站不住脚?

医院要求预缴费用,通常基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在法律位阶上,医院内部制度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的强制救治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中关于“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医院可以事后通过医保结算、欠费追缴、诉讼等方式主张费用,但不能在急救现场以“不交钱不手术”为筹码,将患者的生命作为抵押。

更值得追问的是那份“拒绝手术”的文书。在家属明确请求先手术后补费的情况下,医院要求家属签署“主动拒绝手术”——这实质上是在将“医院拒绝手术”的法律后果,转嫁给家属。如果这份文书被用于事后免责,其法律效力本身就存在重大瑕疵:真正的“拒绝”,来自医院对预缴费的坚持,而不是家属的“自愿”。

三、过错与后果:如果延误造成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如果经调查确认,医院的“不交钱不手术”行为直接导致了手术延误,并因此加重了患者的损害后果(如本可避免的瘫痪、失语),医院可能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只要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可要是因为延误或拒绝救治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家属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确认医院的过错与患者后遗症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是行政责任。 卫健部门有权对医院“因费用拒绝或拖延急救”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但家属也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医院先行抢救,不等于免除患者的缴费义务。抢救结束后,家属应当依法结清医疗费用,不能以“医院先救的”为由逃避付费。

四、一句“救死扶伤是首要职责”背后的制度追问。

衡阳市卫健部门的回应只有一句话:“医院应该以救死扶伤为第一职责,将调查。 ”这句话是对的。但比“调查”更值得追问的是:

第一,为什么“先交钱再手术”在一些医院仍然是默认操作? 医院财务制度的刚性,与急救义务的弹性之间的冲突,不是今天才有的。如果每一家医院都等“卫健部门调查”才纠正,那在调查之前,有多少患者已经因为“钱没到位”而失去了最佳抢救时机?

第二,绿色通道为什么没有启动? 对于急危重症患者,许多地方已经建立了“先救治、后付费”的绿色通道。本案中,绿色通道显然没有发挥任何作用。问题不在制度有没有,而在制度在具体的科室、具体的手术台前,是否真正被执行。

第三,那份“拒绝手术”的文书,到底是在记录谁的决定? 家属请求先手术后补费,医院拒绝;然后医院让家属签“拒绝手术”。如果这份文书被用作医院的“免责证据”,那它记录的就不是“家属的决定”,而是“医院的拒绝”。

当“救死扶伤是第一职责”这句话从卫健部门的回应里说出来时,那个在病床旁拿着老年机、求医生先救人的老伴,他听到的,到底是安慰,还是一个迟到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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