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在酒吧被同行男子碰臀,起诉索赔3000元被驳回,男方:她曾索要3万元“私了”
一场网络交友引发的“碰臀”官司,近日随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公布,引发热议。
2025年8月初,海南80后男子张某某与福建95后女子小张在网络平台相识。不到半月,小张提出到武汉游玩,张某某为其购买了机票,并支付了景点和酒吧的费用。
8月12日晚,两人在武汉江汉区一酒吧内,小张站在酒吧凳子上观看表演时,称张某某未经允许触碰其臀部和腰部。张某某辩称,当时是出于保护她安全的目的“扶了一下”,并非刻意触碰。
当晚11时两人离开酒吧后,小张在张某某车内拍视频,并称被骚扰,要求张某某给3万元“私了”。遭到拒绝后,小张随即报警,同时举报张某某酒驾。
经警方调查,性骚扰一事不予立案,也未检测出酒精浓度。此后小张将张某某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性骚扰的认定不能以双方关系、求助时间点、相处空间等某一单一要素定论,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实施了违背其意愿的性骚扰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这事挺让人唏嘘。酒吧本来就挤,身体碰一下有时真难避免,但“碰到”和“故意骚扰”是两码事。女方觉得被冒犯,报警、起诉都是权利;可法律讲证据,没监控没实证,法院只能驳回。男方也别觉得完全无辜,带刚认识的网友去酒吧,边界感一开始就得拿捏好。最怕的是维权变成要价,一开口三万,性质就复杂了。普通人记住:保护自己没错,但别让情绪替证据说话。你觉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