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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还是发生了!”四川雅安,一60岁老人在自家窗外的防护栏上修理雨棚,不料,邻

“悲剧还是发生了!”四川雅安,一60岁老人在自家窗外的防护栏上修理雨棚,不料,邻居家厨房吊顶里电线漏电,电流传到防护栏上,老人触电身亡,家人把邻居和物业告到法院,索赔170万,邻居急了,房子是开发商建的,电是供电公司供的,装修是找人做的,这事不能全怪自己头上,他立刻向法院申请,追加开发商,供电公司及装修承包人为共同被告,法院判了!

李大爷年过6旬,他突然发现,自己家雨棚出现问题,雨棚也装了很长时间,雨棚上面,早就有了些许损坏。

李大爷心想,修修还能使用,这么一点小事,也不值得去找别人。

他来到窗外,站在自己家房外的护杆边上,刚好就能够着雨棚,他专心致志,就想把雨棚修理平整。

他又拿出工具,把雨棚整理平整,他心里高兴,这回好了,下次下雨,这里再也不会往下漏雨了。

可没想到,李大爷不小心碰到了防护栏上,当场触电,一个跟斗从防护栏上摔了下来,等被人发现,李大爷人早就没了。

家里人悲痛欲绝,赶紧报警,供电公司的人也赶到了现场,工作人员顺着线路,一点点查了过去,最后发现,问题根本不在李大爷家里,是隔壁王某家的电线出了问题。

原来,王某家厨房吊顶里,从顶板预埋的电线盒里,掉出来两根裸 露 着的电线,电线没有外皮包着,一直耷拉在外。

这两根电线,是带电的线,电线在铝扣板上蹭着,电流着铝扣板,一路爬到吊顶和窗户框上,最后来到了防护栏上。

防护栏带电,普通人谁能知道?直到李大爷维修雨棚,碰到了带电的防护栏,这才才酿成了这场意外。

后来经过司法鉴定,确认李大爷是电击致死,家人肝肠寸断,好好人突然就这么没了。

家属悲痛之余,把老王和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院,要对方赔偿170万。

邻居王某直接直接懵了,他思来想去,觉得这锅不能自己一个人背。

房子是开发商盖的,电是供电公司送的,当初家里装修也是找了专门的施工队做的。

凭什么出了事情,要全算在他一个人头上?既然要赔,大家就一起赔!

他立马向法院申请,把开发商、供电公司、当年给他家做装修的包工头刘某全部追加成了被告。

就这么着,凑齐了6方的当事人,可各人说着各人的道理,各执一词,谁都不愿意给李大爷赔钱。

法院认为,李大爷在自家防护栏上修雨棚,完全是正常行为,谁也想不到邻居家藏在吊顶里的线会漏电,李大爷没错,不应担责。

装修的包工头刘某,装修是2015年干的,出事时已经过去10年,超过了装修工程电气管线最低2年的保修期,不用担责。

而且,房子是2014年就交付了,到出事时已经11年,开发商也早就过了电气管线的质保期,而且,业主自己也做了装修改动,因此法院认为,开发商也没责任。

而供电公司,只负责公共区域的线路,王家里的私用线路产权归他自己检查维护。

供电公司没有义务天天到业主家里检查线路,因此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也不用担责。

物业的管理范围,只有小区的公共区域,物业没权力随便进业主家的吊顶里查隐蔽线路,因此,物业对李大爷的死亡,也没责任。

兜兜转转,最后只剩王某,他作为房子的主人,自家户内的线路本来就该他自己定期维护。

结果他吊顶里掉出来两根裸线,他都不知道,明晃晃的漏电隐患,放了很久都没处理,这才导致了李大爷触电身亡。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大爷家属所104万。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了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居民日常用电,属于高度危险的日常行为,房屋产权人对自家户内的专属用电线路负有直接管理义务。

王某长期放任户内 裸 露电线漏电,未履行安全维护责任,最终导致邻居触电身亡,理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这也提醒大家,一定要定期检查自己家的电线路,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不然这样的后果,普通人家,真的承担不起。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