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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摸臀男童父亲发声 这个发男孩家长主动发视频澄清,说的有理有据。保护未成年人

被指控摸臀男童父亲发声

这个发男孩家长主动发视频澄清,说的有理有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要从每个人做起。

一起原本只发生在餐厅过道里的轻微身体接触的意外事件,却在“维权”的叙事外衣下,因为“性骚扰”“摸臀”“猥亵”这类带有强烈情绪色彩的标签引爆流量,形成舆论漩涡。

监控画面显示,男童在跑动中正赶上女方有向后撤步的动作,其左手进行格挡后继续奔跑,更接近无意触碰。女方所称“周围无他人可从其他角度碰到自己”,仅是一种事后推断,在证据法上属于间接事实,证明力有限,不足以推翻“跑动不慎”的合理可能。

4岁幼童通常缺乏性意识和主观故意,在法律层面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性意图和辨别能力,难以认定其行为“违背他人意愿”且具有性骚扰的故意。因此,以性骚扰为由起诉,压根就不可能成立。

就算按照一般侵权来起诉,一个4岁孩子在跑动中手碰到阿姨臀部一下,既没有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也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更没有财产损失,也很难说对人格权造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害。侵权之诉根本就立不住。

民法典确实规定了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但适用前提是侵权成立且责任方式与侵权行为相当。

而“承诺管教好孩子”根本无法强制执行,也不属于法定的责任形式,法院不可能判决支持。一个诉讼请求若不具备可执行性,本身就缺乏诉的利益。

另外,网络视频显示女子在制止过程中抓住男童,导致孩子脖颈留下勒痕,已超合理限度。若伤情属实,女方可能已经对孩子造成人身损害,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

当时,男童父母要求女方先为孩子的伤道歉,并非无理取闹。一旦进入诉讼,男童一方完全可以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女方赔偿医疗费、赔礼道歉。

权利意识的觉醒本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但权利不得滥用。司法本就是一种稀缺的公共产品,应当被配置到最具实质意义的纠纷解决中。而不是为情绪和流量买单。

当一个4岁孩子的无意碰撞的意外事件都需要动用司法和舆论双重资源来裁决时,本身就是权利话语的膨胀和公共理性萎缩的深刻体现。

法院的门开着,但进去之前,最好先问问证据和法律,而不是先让情绪和流量替自己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