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春秋时期存在“赎人制度”,国人在外沦为奴隶,可由官府出钱赎回。 鲁国曾经有这样

春秋时期存在“赎人制度”,国人在外沦为奴隶,可由官府出钱赎回。

鲁国曾经有这样一条规矩:凡鲁国人在外国沦为奴隶,若有人出钱将其赎回,可持凭证到官府领取补偿,费用由国家承担。

制度的本意很实在,鼓励有能力的人先垫钱救人,不让同国之人在异乡受辱终身。

然而孔子最得意的弟子子贡,把这件事做了,却被孔子正面批评。子贡赎了人,拒绝领取官府的那笔补偿,认为这样才算真正高尚。孔子说,子贡此举坏了鲁国的规矩。

这件事记在《吕氏春秋·察微》里,是研究春秋法制不能轻易绕开的一段材料。

要读懂这个故事,先得弄清楚"国人"在春秋时期是什么身份。那时候"国"指的是城邑,住在城里的叫"国人",城外的叫"野人",两者的地位和权利截然不同。

国人可以参与本国政事的讨论,有服兵役的义务,也享有被国家保护的权利。一旦在战争或流亡中沦为奴隶,不只是个人的不幸,某种程度上也牵涉国家对待自己人的态度。

春秋时期战事频繁,诸侯国之间的征伐使大量人口流离失所,被俘成为奴隶并不罕见。

从《左传》的记载来看,战争结束后俘虏的赎买在贵族社会有一定的惯常做法,以财物换取人身自由是普遍存在的交易形式。

鲁国把这类民间行为纳入官方补偿体系,背后的考量直接:单靠道德自觉无法保证赎人这件事持续发生,需要实际的机制来维持它的运转。

制度能不能跑起来,关键在"报销"这个环节是否畅通。

赎人的人知道不会亏本,才有意愿先垫钱出手。

子贡是商人出身,家底丰厚,赎人之后不去领那笔补偿,对他来说不是什么难事。在子贡看来,领钱显得不够高尚,拒绝才是真正无私的表现。

从个人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个判断似乎无可挑剔。

孔子的批评,正落在这里。

据《吕氏春秋》的记载,孔子认为子贡的做法会伤害鲁国赎人的风气。

以后再有人赎了沦落在外的鲁国人,要不要去领那笔补偿,就成了一道难题。去领,像是拿自己的德行跟子贡比,显得格局不够;不领,又实打实亏了本。

有些人本来愿意出手,权衡之后可能就打了退堂鼓,毕竟不是人人都有子贡那样的家底,也未必都有他的名声来垫底。最终吃亏的,是真正等着被赎回来的人。

子贡以为做了件好事,其实是把制度的门槛悄悄抬高了。

官府那笔钱,本来就是专门备在那里用的,领了是照规矩来,拒了反而乱了规矩。

《吕氏春秋》在这段旁边还记了子路的事。

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对方送了头牛表示感谢,子路收下了。孔子称赞子路,说以后鲁国人见到落水者,必然会更积极地出手相救。

子贡不领钱、子路收了牛,孔子批评前者、称赞后者,给出的是同一套逻辑:制度和激励的设计,有时候比个人的一次德行选择更能影响后续发生的事。

回到赎人制度本身,这套机制的受益者是"国人",覆盖范围有边界。

城外的野人未必在保障之列,奴隶本身更没有被赎回的制度性依托。

这是春秋时期社会结构的实际状况,身份不同,能获得的国家保护层级不同,赎人制度是国人权利体系的一部分,有条件,有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吕氏春秋》成书于战国末年,距春秋时代已隔数百年,书中这段记载是否完整还原了当时的情形,史学界并无定论。

但作为讨论春秋法制与社会制度的重要参考文献,这段材料的价值被历代学者普遍认可,研究者一般将其视为了解春秋时期鲁国社会制度的有效线索。

子贡后来有没有改变做法,《吕氏春秋》没有再提。那笔没被领走的钱,大概就那样搁在鲁国的府库里,等着下一个愿意按规矩来的人。

参考资料:
许维遹撰《吕氏春秋集释》(含《察微》篇),中华书局
杨伯峻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
童书业著《春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