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两个高中16岁男生,在学校宿舍里玩耍,一学生认为自己比对方有力量,上前抱住对方展开摔跤模式,本是玩闹,没想到这名男生将另一男生抱摔后重伤,致其骨折。受伤男生家长不愿意了,认为学校未尽监管义务,直接将肇事男生及学校告上法庭,索要15万赔偿。法院判决出乎预料!
王科与刘博是高中同学,两人还是同在一个宿舍的舍友,平时关系很好,经常一起上课,吃饭、玩耍,可谓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
两人都刚满16岁,正值青春年少,朝气蓬勃的年纪,有着各种好奇和用不完的精力。
事发当天晚饭过后,属于学生自由休息时间,两名男生在宿舍内闲聊嬉闹、互相开玩笑。
两人都说自己力量比对方大,谁也不服谁,
原本只是普通的玩闹互动,过程中,刘博突然上前抱住王科,王科下意识回身抱住对方回应。
谁也没想到,打闹过程中刘博突然抬腿一撇,猛地将王科狠狠摔在地上。
突如其来的重重一摔,直接造成王科右脚三踝骨折,伤势十分严重。
意外发生后,王科不仅承受剧烈的身体疼痛,后续治疗、休养产生了一大笔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事发初期,刘博家长自知孩子有错,主动垫付了2.6万余元费用。
可面对后续高额的赔偿款项,双方家长产生了巨大分歧,多次线下协商都谈崩了。
受伤孩子家长心里又气愤又委屈,觉得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监管不到位、对方孩子肆意打闹伤人,三方都该担责。
协商无果后,家长直接一纸诉状,将肇事学生、其父母以及就读学校一并告上法庭,索要15万损失赔偿。
法院详细核查了整件事的前因后果以及学校的日常管理记录。
经查实,这所学校一直高度重视学生安全,常态化开展各类安全教育,通过班会宣讲、宿舍标语、班级通知等多种方式,反复强调禁止宿舍追逐打闹、危险嬉闹。
同时学校宿舍有完善的巡查制度,宿管人员定时查房值守,宿舍设施也不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瞬间,宿管第一时间发现情况,及时安抚学生、通知家长、协助送医,整套处置流程规范及时。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已尽责则无需担责。
8周岁以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受伤案件学校适用过错责任,不是只要出事学校就要赔钱。
学校已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宿舍管理制度、夜间巡查都落实到位;事故是2名学生一瞬间突发的玩闹行为,来得十分突然,不在学校能够提前预判、及时制止的范围。
事发之后学校也第一时间救助、通知家长。
学校已完整履行教育、管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把监护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孩子寄宿读书,家长的法定监护并不发生转移 。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责可减轻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优先用其个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足。
刘博已满16周岁,能够预见到抱摔动作会带来受伤风险仍肆意为之,嬉闹过程中重大过失直接造成对方骨折,是事故发生的唯一直接原因,构成侵权。
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独立收入财产,对应的全部赔偿,依法由他的父母也就是监护人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核算伤者总损失15万余元,扣除已付的2.6万费用,判决肇事方家长另行赔付12.8万余元,同时驳回了针对学校的全部诉求。
孩子在校寄宿,家长监护责任不会转移,学校不承担无限兜底责任,突发个人嬉闹意外,过错方必须自行担责。
信源:三湘都市报 20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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