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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就是倒大霉了!”湖北,男子胃痛不舒服,去医院看病,医生说是胃溃疡,建议做一

“遇到就是倒大霉了!”湖北,男子胃痛不舒服,去医院看病,医生说是胃溃疡,建议做一个“活检”。而作为三甲医院护士的妻子不放心,找了一个熟悉的专家帮忙看看,对方说怀疑是癌症,妻子急了,瞒着丈夫,把他转院治疗,结果从割了四分之三的胃到全部割完,做完手术才告知家人。可让人更无法接受的是,7天后,家人拿到了检查报告,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没有发现癌细胞,男子却落下了5级伤残,这样医院还不承认是医疗事故,只能上诉于法院,判了。

男子因为一次肚子疼,被稀里糊涂推上手术台切掉了整个胃,事后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癌症,这件事听着就让人后背发凉。

那天男子喝了点冷水,突然肚子剧痛,直不起腰,家人赶紧把他送进医院。

医生初步检查说是胃溃疡,为了稳妥起见安排了组织活检。

当时医院建议他住院,但吴先生的妻子本身就是另一家医院的护士,不太放心,就拿着胃镜检查报告找了自己医院的胃肠科教授帮忙看。

结果教授一看,怀疑是胃癌。

为了让吴先生安心接受治疗,家人决定先瞒着他,只说大医院条件更好,劝他转到了妻子所在的那家医院。

可就在等待治疗期间,第一家医院的组织活检报告出来了,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未见癌细胞”。

按理说,这时候应该重新评估病情,可转院后的主治医生还是坚持胃癌的怀疑,建议切除四分之三的胃。

医院让吴先生的妻子签了手术同意书。

手术做了四个小时,护士出来告诉家属,手术方案临时改了——从切四分之三变成了全胃切除。

关键是这个改动,医院根本没有通知家属,也没人签字。

更让人崩溃的是,手术后七天,化验结果出来了:切下来的整个胃和15枚淋巴结,全部没有检出癌细胞。

手术后三个月,吴先生频繁腹胀、吃完就拉,身体越来越差。

家人实在瞒不住了,这才把真相告诉他——根本没得癌症,胃却被整个切了。

吴先生当场就崩溃了,认定这是医疗事故。

可医院不认账,双方协商了也没结果。

后来吴先生找了记者,又找了律师。

律师分析说,这个案子误诊误治很明显,就算医院不相信第一家的活检结果,也应该自己重新做病理检查,确诊了才能动刀。

而且手术中临时改方案切全胃,根本没经过患者和家属同意,侵犯了知情权。

律师建议先告医院侵犯知情权立案,再追究医疗过错责任。

案子立案后,法院启动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很明确:医院存在明显医疗过错,承担60%的主要责任。

医院那边还不服气,又提出只赔全胃切除和部分切除的差额,但法院没采纳,驳回了这个要求。

最终法院判医院赔偿吴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201083元,再加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个好好的人,因为一次肚子疼,被误诊、被瞒着切掉了整个胃,落下了终身五级伤残。

钱是赔了,可胃再也回不来了。

男子本来只是胃痛,最后稀里糊涂地胃被割了,整个过程中最让人费解的是,第一家医院的活检报告明明已经排除了癌症,转院后的主治医生为什么还坚持要切胃?

就算对第一份报告有怀疑,作为三甲医院,完全有条件重新做一次病理检查来确认,怎么就跳过这一步直接下刀了。

再说手术台上临时改变方案这件事。

从切四分之三变成全切,这个决定性质的改变居然是在患者麻醉状态下做出的,而且家属连个电话都没接到。

护士出来通知的时候手术已经做完了,这哪里是医患沟通,这根本就是单方面做主。

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不是替患者做人生决定,更不是在没确诊的情况下就往大了做。

医院医疗决策尤其是这么大的手术,患者本人的知情权不该被剥夺。

妻子是护士,应该懂医疗流程,可能正是因为懂,才更害怕,反而做了不理智的选择。

20万的赔偿看着不少,但跟一个终身残疾的人后半生的生活质量比起来,这个数字太轻了。

更重要的是,赔了钱不等于医院就认了错,直到法院判下来医院还坚持只赔差额,这种态度让人寒心。

《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已确认医院存在明显医疗过错并承担六成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赔偿合理合法。

医院术中擅自变更手术方案、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同时构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这些过错行为都直接落入了该法条的规制范畴。

内容来源于:北青网